1、个别案件的质量不高,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司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2、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由于个别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 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的却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3、办案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诉讼程序。办案部门处理案件不果断,怕承担责任,或者碍于部门之间的情面,不能及时终结诉讼,反复研究,层层汇报请示,迟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推诿,浪费诉讼资源。
4、司法公开力度不够,当事人的知情权缺失。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取信于民,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任务重、人员少、认识不足等原因,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内容没有及时公开,当事人对执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当事人缺乏知情权,对案件进行的环节,每一环节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也不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接受。
5、部分执法人员存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现象。政法队伍是一支执法为民,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但是,也不能否认,个别司法人员存在政治觉悟不高,执法犯法的现象,甚至有的的以权谋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违规插手经济民事纠纷,利用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谋取个人或者部门利益,严重败坏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降低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