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说明了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的关系,是逻辑学上的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而不是同位概念之间的关系。人们对于法律的心理愿望或者需要的“正义”,虽然也是法律的价值,但是,它不是具体的法律价值,它是对于正义标准的价值进行综合后的抽象性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川岛武宜。因此,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作为正义标准的法律价值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正义价值是比作为正义标准的法律价值更高层次的价值。法律正义与正义标准的价值不是同位概念,前者是后者的上位概念。正义价值不排斥自由、平等、公平等价值,对其有包容性。这是因为,以上所有的正义理论都是基于“正义”这一共同概念之下讨论其具体的标准问题,而所有的正义标准,依据的价值便是自由、公平、平等、安全、效率等。所以,正义与自由、公平、平等、安全、效率等具体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都是抽象。
根据以上论述,便可得出一个结论: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作为正义标准的价值,如自由、公平、平等、安全、效率等,不是同位概念。有一点要格外注意,中国人通常在使用“正义”概念时有两种用法:第一种是“正义”与“公平”分用,即所谓“公平和正义”。第二种是“正义”与“公平”连用,即所谓“公平正义”。第一种“公平和正义”的用法,这里“公平”与“正义”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而不同层次的概念不能并列使用,这里存在概念使用上的逻辑错误。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川岛武宜著。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