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论着中,经常提到“风险分析”原则或者“风险预警”原则,本文鉴于两者的共通性和一致性,将它们统一称为“风险分析原则”。该原则有一个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充分反映了国内外在处理食品安全与科学发展关系问题上的历史经验和科学总结。
从国外来看,伴随着现代社会大量高科技的应用,以及风险的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危害性,风险分析原则被引入食品安全领域。一些学者开始关注科技运用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1962年蕾切尔·卡逊出版了着名的《寂静的春天》一书,探讨了滴滴涕及其他化学药剂对世界的毒害。堂娜·哈拉维在其着名的《赛博格宣言》中,将充满着转基因的烟草、番茄、棉花、大豆、玉米、水稻、马铃薯、茄子和辣椒等食品的现代世界称之为“杂种世界”,并指出人类若不想冒成为一种狮头、羊身、蛇尾的吐火妖怪———喀迈拉的风险,就必须清醒地维持人、生物、机器等之间的科技关系[1]。
这些学者的思考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也直接促进了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采取行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总结三十多年的工作经验,将“风险分析”的概念引入食品安全管理中,并将之系统化和理论化,成为指导食品法典工作和食品标准制定的重要原则和方法。1991年在意大利罗马,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关贸总协定(GATT)联合召开了“食品标准、食品中的化学物质与食品贸易会议”,建议相关国际法典委员会及所属技术咨询委员会在制定决定时应基于适当的科学原则并遵循风险评估的决定。1991年举行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CAC)第19次大会同意采纳这一工作程序。随后在1993年,CAC第20次大会针对有关“CAC及其下属和顾问机构实施风险评估的程序”的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在CAC框架下,各分委员会及其专家咨询机构应在各自的化学品安全性评估中采纳风险分析的方法。1997年1月27日至1月31日,FAO/WHO联合专家咨询会议在罗马FAO总部召开,会议提交了题为“风险管理与食品安全”的报告,该报告规定了风险管理的框架和基本原理。至此,有关食品风险分析原理的基本理论框架已经形成。CAC于1997年正式决定采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分析术语的基本定义,并把它们包含在新的CAC工作程序手册中。目前,风险分析已被公认为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2]。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风险分析和预防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在美国,由于多年来对食品中化学危害的管理的重视,制定了许多关于添加剂、药品、杀虫剂及其他对人体有潜在危害的化学和物理危害的法规。这几年,联邦政府更加关注微生物致病原的风险,通过关注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的安全性来降低微生物致病原的风险。重视这个方法是基于风险评价的结论:“微生物致病原的风险是确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在欧盟地区,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为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发布《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白皮书》,该白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日本,2003年颁布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中指出,在制定有关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措施时,应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生物学的、化学的或物理的要素或状态,食品本身含有的或加入到食品中有可能带来损害的物质,在摄取该食品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进行“食品影响健康评估”(《日本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1条。)。同时该法还规定在内阁中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
从国内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我国的国情,我们更多的关注食物供给的数量,对于食物的质量乃至食品安全考虑得较少。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之一系列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使得政府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立法逐步增多,其中也有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如在进出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文件中,2001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专门针对风险分析管理的部门规章———《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该规章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风险分析工作。
现在,风险分析原则已经得到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正式确认。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第7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指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在实际推动和运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面,我国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各相关部门从各自角度分别建立了风险评估体系。卫生部和农业部重点开展了食品和农产品监测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卫生部参照全球环境监测规划/食品污染监测与评估计划GEMS/FOOD,开展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监测点已经覆盖15个省区市8.3亿人口,重点对消费量较大的54种食品中常见的61种化学污染物进行监测。截至到2006年底,获得化学污染物监测数据40多万个,初步摸清了我国食品中重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及动态变化趋势。膳食和营养监测是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组织开展了四次全国性膳食与营养调查和三次总膳食研究工作,掌握了全国居民膳食结构、饮食和疾病谱变化趋势[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