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第6条规定,如果倾销的进口产品对进口缔约方的国内工业造成损害,该缔约方有
权采取反倾销措施,即针对出口低于“正常价格”(通常是出口国国内市场价)的产品采取措
施。协定比较明确详细地规定了确定产品倾销的方法、确定国内工业损害时考虑的标准、反
倾销调查的程序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与时限。此外,协定还澄清了解决争端专家组在涉及反
协定关于确定产品倾销价格方法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进行公正的比
较,以防任意增加或扩大倾销幅度。协定强化了进口国确立倾销进口与损害国内工业之间因
果关系的要求,审议倾销进口对有关工业的影响时必须包括对与该工业状况有关的一切经济
因素进行评估。协定规定了反倾销案件的发起和进行调查的具体步骤,保证各有关方都有机会陈述理由和看法。?
协定规定,除非断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将会使倾销的损害再现,否则反倾销措施不得超过5年。如果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处于最低水平(在该产品的出口价中的比例低于2%)或倾销进口的数量微不足道(在该产品的进口量中的比例低于3%),则应立即终止反倾销调查,协定要求WTO成员向反倾销委员会迅速详细地通报一切初步或最终的反倾销行动,并给予缔约方机会就协定的运作情况进行磋商以及成立有关专家组审议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