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健词]反倾销;消极应对;商品结构;国际营销战略
[作者简介]吕红,南阳理工学院外语系,河南南阳,473004
[中图分类号] F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08)08-0001-0002
WTO对倾销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如果一个产品经过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家,该产品就被确定为倾销。”的确,倾销本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在客观上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一定的威胁和损害。因此,WTO及其前身GATT都制定并完善反倾销协议,各国也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规,对倾销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但由于反倾销协议本身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合理性,使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对本国进行贸易保护,使发展中国家正常贸易遭到限制和伤害。
世贸组织早前发布的反倾销统计报告显示,从1995年至2006年,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自1979年欧盟首次对原产于我国的糖精和闹钟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到2006底,我国的出口商品共遭遇反倾销调查600余件,共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以及煤矿化工、原料性产品、半成品等200多类产品。2007年全球新立案的反倾销调查虽呈下降趋势,但我国仍然是全球反倾销调查的头号目标国;而且反倾销发起国涵盖了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到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南非、韩国、印度、土耳其、印尼、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克兰、特立尼达、多巴哥等发展中国家。美国、欧盟、印度和澳大利亚是对华提起案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
目前这种严峻的反倾销形势与我国的贸易大国身份不配,与我们追求贸易强国的目标相悖。那是什么原因呢?
一、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近年来,虽然欧美等国家已逐渐改变过去对我国所有企业实行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而且欧盟也于1998年7月修改反倾销原则,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划去,并且规定如果我国企业符合“市场经济5项标准”,可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但在反倾销案件的实际处理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了十分苛刻的歧视性政策。例如,对中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产品同为被告。还有,欧美国家往往采用所谓“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正常值作为衡量我国商品是否构成倾销的依据;同时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大大高于中国的第三国,如韩国、法国甚至美国这些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国家,来确定正常价格,导致正常价格一直处于过高状态,无端扩大了产品的倾销幅度。这为我国产品易遭反倾销调查定下了基调。截至目前,全球已有80多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遗憾的是主要发达国家,美国、欧盟、日本等到目前为止仍不承认。虽然新西兰、澳大利亚和韩国三个发达国家承认,但这三国在30个发达国家中仍排名靠后。
二、WTO遏制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与各国推行的贸易保护主义相伴而行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立和对各成员国约束力的增强,各国的关税水平逐步降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非关税措施已经受到严格约束,使用也大大减少。这种情况下,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反倾销已经成为WTO成员用以保护本国产业,抵制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最主要手段。过去只有少数西方国家立有国内反倾销法,但现在反倾销立法已经普遍化、全球化,使得反倾销手段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因此,近年来各国纷纷以反倾销为法律武器抵制不公平贸易,维护国内产业市场。更有甚者,有时达到滥用的程度。这都易使反倾销变成这些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
三、不少企业消极应对反倾销调查 ,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反倾销的发生
反倾销和合理应诉本都是世贸组织赋予一个国家和企业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我国许多企业面对对方反倾销往往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其结果则意味着默认外国的指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不愿意或无能力支付打“洋官司”的巨额费用,转而出口他国,以保住眼前利益;(2)缺乏反倾销的专业人才,使一些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后不知道怎么应诉或者应诉错误走弯路;(3)企业缺乏应诉意识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国外对我们一些产品实行反倾销,我们本来可以积极应诉并有可能胜诉,但一些企业不愿意打这样的官司,那就只能听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时间长了,人家就觉得中国企业好“欺”,动不动就向我国的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4)由于有关国家长期以来在反倾销裁定中采用“替代国”和“统一税率”等歧视性做法,使企业的应诉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认为胜诉的可能性极小;(5)国内各生产商之间、生产商与出口商之间信息不灵或存在“搭便车”的思想,不能联手参加应诉,缺乏整体合力;(6)我国企业不应诉就是主动放弃了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从而就降低起诉者的成本,并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我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连锁反应。
五、国际营销战略观念不到位
一是“薄利多销”的低价格竞争。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通过销售量的扩大来获利,这就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这种做法不仅使我国产品质量受到质疑,而且使我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二是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了解,不注意口味、款式、包装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出现“一流”质量“三流”价钱的现象。三是缺乏宏观调控,出口市场过分集中。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加大了对我国遭受反倾销的概率。
六、新兴大国与既定规则的碰撞
加入WTO以后,是我国贸易大发展的时期,从最初贸易量排在全球第二十几位,到现在单出口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位,这就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的出口贸易相冲突。首先,我国加入WTO后,客观上成为国际经济事务中一个正常的参与者,原来游离于国际多边贸易体系之外,现在加入了本身是规则制定者和实施者的WTO,容易受到其他国家从规则角度引发的纠纷,因此遭受反倾销调查也是必然。其次,在目前全球经济失衡的大环境下,我国的贸易顺差规模位居世界第一,这种情况客观上助长了一些国家针对我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的抬头。再次,过去12年间,我国的对外贸易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最初的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逐渐发展为以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结构占据主导地位,贸易结构的升级必然导致利益冲突者的类型和国家增多。因为我国的升级必然要挤占原有利益既得者的市场份额,必然与原有国际经济秩序既得利益者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