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环境裨益:制造商不应使用空泛的环境裨益字眼,例如“环保”,原因是这类声明很难证明其真确性。声明的描述必须明确,以及局限于某种具体的裨益。
2.认证及审批盖章:认证和盖章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可指引》涵盖的认可方式,该章节列举新例子以说明《认可指引》如何适用于环保声明。由于一个没有说明的认证或盖章有机会构成一般环境裨益声明,故制造商应以明确的文字把声明局限于某些可以证实的具体特点。第三方认证不能免除制造商证实所有声明的责任。
3.可降解:对于并非送往堆填区、焚化炉或循环再造厂的固体报废产品,议案澄清完全分解的合理短时间是正常弃置后1年以内。要送往堆填区、焚化炉或循环再造厂的报废产品,制造商不应加上没有说明的可降解声明,原因是该等产品不会在1年内分解。
4.可腐化:议案澄清,现行指引所指的“及时”,是指一件产品的分解时间跟其组成物料的分解时间相若。
5.可循环再造:假如大部分消费者都有途径联络循环再造厂,则制造商可以作出不加说明的可循环再造声明。假如很大百分比的消费者没有途径联络循环再造厂,则制造商应作出有说明的可循环再造声明。
6.不含某种物质:议案加入新章节,扩大现有指引,表示如果产品标明不含某种物质,即使属实,但存在以下情况,仍为欺诈处理,这些情况包括:(1)产品含有其他物质,可构成同样的环境风险;(2)该种物质根本从未和该产品类别发生联系。相反,若干情况下,产品仅含有极微量的某种物质,即使声称不含该种物质,亦属适当。声明不含某种物质也可能构成额外的环保声明,包括一般裨益或相对优越声明。
7.非毒性:这类声明或会令人觉得某产品对人类及环境均无毒害。
8.以可再生物料制造:制造商应对声明加以说明,提供关于可再生物料的具体资料。假如产品并非完全以可再生物料制造,亦应在声明中注明。
9.以可再生能源制造:假如用来制造产品任何部分的能源是来自化石燃料,则制造商不应声称产品是以再生能源制造,却不加以说明。制造商应注明再生能源的来源。
9.碳补偿:碳补偿计划为减少某处温室气体排放以抵销他处排放量的项目提供资金补偿。制造商应有充分和可靠的科学证据,支持他们的碳补偿声明,包括使用适当的会计方法来确保减排量计算得当,以及没有把减排量出售1次以上。假如抵销碳排放的活动根本是法例规定,则制造商不应作出碳补偿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