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进口措施法。该法于1984年通过,主要是依照加拿大参与的同国际贸易相关的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在加拿大国内法范畴内确定倾销和补贴的核定办法,并授予加海关税务署对外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或受到政府补贴进行调查的权利,以及在加国际贸易法庭对损害裁定后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的权利。该法共76条,分别对反倾销、反补贴、临时税的责任、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补贴数额、倾销和补贴调查程序、重新裁定和上诉等实体和程序内容作了规定。
2、海关税则法。该法于1997年通过,主要是依照加拿大参与的同国际贸易相关的条约或协定、特别是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授权加内阁在财政部长和/或国际贸易部长的建议下,发布、制定、修改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海关进口税收税则、关税待遇规则、特别、紧急和保障措施、关税减免等规定。
3、海关法。该法于1986年经第二次修订通过,主要规定了加拿大海关的职责和相应程序。该法共169条,共分7个部分,分别为:总则、进口、关税的计算、关税的减免及补偿、出口、执法、刑事犯罪的执法、以及从属规章的规定等。
4、国际贸易法庭法。该法于1988通过,主要是通过该法设立国际贸易法庭,并对其职能权限作了详细规定。加国际贸易法庭性质为独立的准司法行政法庭,其通过加财政部长向国会负责。该法庭承担着类似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角色。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加拿大国内产业的立案和延期申请,针对进口量猛增的产品是否已经对或对该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受理加国内产业的立案和延期申请,针对倾销或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已经对该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受理针对加拿大海关税务署依据《海关法》、《货物税法》和《特别进口措施法》进行的行政裁定的行政上诉申请;受内阁或财政部长的委托,就经济、贸易和关税问题进行调查和汇报;受理供货商依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内贸易协定》和WTO《政府采购协议》提起的联邦政府采买立案等。
5、出口和进口许可法。该法于1999年最新修订通过,主要是授权加拿大内阁针对一些有战略意义的或其他同加拿大或国际社会的安全、环保、经济贸易秩序相关的产品以及其他货物,进行监控,并对该等产品的出口和进口要求进口商或出口商取得必要的许可证。关于出口,该法授权加内阁针对一些国际禁运战略性武器的国家或禁运自动武器的国家设立《区域控制清单》或《自动武器国家控制清单》。关于进口,该法授权内阁针对资源稀缺的产品、受保护的动植物产品、军火和规避WTO《纺织品协议》的进口产品设立《进口控制清单》。
6、出口法。该法于1985年修订通过,主要是授权加内阁对有关木材、纸浆、某些特定矿产品、烈性酒的出口以及关税征收等方面作出了管理规定。
7、出口发展法。该法于1985年修订后通过,主要是为支持和发展加拿大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提高加拿大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依该法设立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为加公司、企业、个人提供贷款、保险、再保险、赔偿、担保、咨询服务等。该法对出口发展公司、设立、业务范围、特权(免缴所得税)、以及其他经营规范作了详细规定。
8、文化资产进出口法。该法于1985年修订后通过,主要是对加拿大出口文化资产和从国外非法出口的文化资产进入加拿大作了规定。根据该法,加制定文化资产管制清单,并对其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成立加拿大文化资产出口审议委员会,对文化资产出口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