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在其反倾销立法中都规定了通过出口商承诺或达成中止协议等的方式中止调查并有条件豁免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其中承诺是指被调查出口商自愿提出提高销售价格的承诺,且这种价格的提高足以消除其倾销幅度或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商的损害,以换取进口国政府不对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采取其它限制措施。对中国企业来说,作出承诺是在应诉情况不利时可以选择的一种解决方式,尽管承诺对出口商来说是一个约束,甚至可能导致出口困难,但它可以使调查国不对其产品采取实际的反倾销措施。
加拿大是世界最早制订反倾销法律的国家,也是传统上使用反倾销措施较多的国家,反倾销相关立法和程序比较完善。根据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简称SIMA)规定,反倾销调查程序当中的承诺就是被调查的国外出口商向加拿大海关税务署自愿承诺提高涉诉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消除涉诉产品在加拿大市场的倾销或给加拿大同类产业造成的损害。这里所说的出口商不仅仅是外贸公司,也包括自营出口的生产商,也包括那些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涉诉产品并与外贸公司一同参加反倾销应诉的那些生产企业。
加拿大接受一个出口商的承诺意味着什么呢?它带来两个最主要的结果:第一、在承诺有效期间内对涉诉产品免除征收反倾销税,除非发生特定情况(如出口商违反承诺等);第二、中止反倾销调查,除非有关当事方要求继续完成调查。
首先,提出和接受承诺的时间是有严格限制的。根据SIMA规定,只有在一项反倾销调查已经作出初步裁决之后和尚未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加海关税务署才有权接受一项承诺。上述法规并未规定被调查出口商必须在初步裁决之后才可以提出承诺,而是说承诺的要求应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尽早提出,并至迟不晚于初步裁决作出之后60天,以便反倾销调查当局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分析考虑。但我们认为,被调查方最好还是要等得到初步裁决消息后再作出承诺的表示,过早的承诺可能显示自己对应诉的结果没有信心,另外,在不知道初步裁决结果的情况下,提出的承诺方案往往也是无的放矢。
在海关税务署接到被调查出口商提出的承诺申请后,会在其公开网站上公布这一消息,并向有关利害关系方进行专门通报。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在9天之内对海关税务署是否应接受该项承诺提出自己的意见。
在某些情况下,加海关税务署在接受承诺前还可以与案件的起诉方进行协商,但这种协商一般仅限于消除损害的承诺。
首先,承诺必须由每个出口商单独提出。各个出口商之间可以在提出承诺之前先行进行协商,也可以事先征求相关行业组织如相关商会、协会的意见。
其次,提出承诺的出口商所代表的涉诉产品对加拿大出口量总和应占该国对加涉诉产品出口总量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这里所说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一般理解是超过出口国涉诉产品对加拿大总出口数量的85%以上。当然,即使作出承诺的出口商所占出口量超过了85%,也并不意味着承诺肯定会被接受,因为如果估计到那些出口量很小,也没有参加承诺的出口商今后可能大量对加拿大出口倾销商品,海关税务署也可以认定承诺没有达到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要求。
加拿大法律还规定,所有那些提出承诺要求的出口商,不管它们来自哪个国家,它们出口量的总和也必须占所有涉案国对加出口总量之和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这种情况下并不要求每个涉诉国中提出承诺要求的出口商在本国总出口量中都占到绝大部分。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被调查国的情况下,接受承诺将导致对整个案件中止调查,而不能仅对部分国家中止调查,而对其它国家继续调查。
出口商承诺提高出口价格的水平不必高于足以抵消倾销幅度的水平,加海关税务署也不应接受超过这一提价水平的承诺。
承诺必须是可执行和管理的。为了便于承诺的监管,作出承诺的出口商必须提供本国市场情况和对加拿大出口销售的情况,并允许加有关调查当局定期进行核查。
任何商品的市场价格都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和波动,承诺协议中的价格如果一成不变,对反倾销调查国来说就可能起不到抵消倾销、消除损害的目的,而对作出承诺的出口商来说,同样也可能造成无法以承诺价格出口而造成承诺协议名存实亡的结果。因此,如何确定好承诺协议中的价格调整机制并随时做好参与价格的调整是承诺协议能否真正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对希望以承诺方式保住出口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制定好价格调整机制条款与确定最初的承诺价格一样,必须十分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才是保住市场的关键。根据加拿大法律,当一项承诺被接受后,其内容是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的,这里所指的“相关条款”,主要就是价格调查机制条款。另外,承诺条款的修改还可以涉及承诺所涉及的产品范围,如把原承诺中未包括的涉诉产品包括在内,等等。
许多企业可能会担心,在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提出承诺申请可能会泄漏本公司的商业机密,因为根据各国的相关规则,提出承诺的出口商必须提交相当多的价格资料。对于这一点,SIMA是这样规定的:加海关总务署对提出承诺的出口商的机密信息将负责保密,但同时,提交承诺的出口商也必须履行一项义务,即必须提交一份申请材料的“非保密版本”,这样要求的目的是避免因为保密的原因其它利害关系方而无法了解承诺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及相关情况,以至于无法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