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收总署在接到投诉后,如果认为证据充分,则必须在21天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和出口国政府,并在30天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立案时间可延长至45天;如果海关税收总署认为证据不充分,可要求投诉人提供补充资料,审查后若仍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则不予立案,并通知投诉人。
调查问卷海关税收总署在发出立案通知的同时,向各涉案企业发出调查问卷,涉案企业须在37天内交卷。
对于那些被加拿大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在涉及到反倾销案件时,海关税收总署会同时向该涉案国政府发调查问卷,以确定《特别进口措施法》中有关“国家控制经济条款”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国。政府调查问卷的交卷期限与企业问卷相同。
核查核查是指海关税收总署专员亲自到涉案企业对其答卷涉及的有关内容、证据进行现场核实、查证。核查一般应在立案之日的46天后、初裁前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在初裁后进行。
初裁按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国际贸易法庭在接到立案通知后,即开始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被控倾销的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存在的损害威胁作初步调查,60天内作出裁决。
立案后,海关税收总署将就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并在90天内作出初步裁决,作出肯定性的初裁将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涉案国家等,海关税收总署的初裁调查期可延长至135天。
终裁海关税收总署作出初裁后,继续作倾销调查,并须在90天内对被控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作最终裁决。国际贸易法庭关于损害的最终裁决须在海关税收总署倾销终裁后的30天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