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在生产、运输、买卖的过程中接受的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助、奖金称之为补贴。因为受到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反补贴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目前,反补贴调查虽然远不及反倾销调查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大,但依然能对被调查国的出口贸易造成较大伤害,严重影响涉案企业的竞争力。
WTO大多数成员认为,反补贴措施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它们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基本上由国家所控制,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无法分辨出哪些产业获得了政府补贴以及补贴的数量(赵玉阁,2005)。所以,作为贸易救济手段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对目前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并不适用。1995年1月1 13至2006年12月31 13,除了加拿大5起、美国1起外,没有国家对华发起反补贴,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还有很多国家不承认我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中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进口国可能会对中国产品动用反补贴手段,因为我国的补贴问题客观存在(杜晓郁,2005)。
我国政府为了扩大出口,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补贴措施和政策,对出口产品或企业提供各类补贴。这些补贴名目繁多、形式多样,譬如所得税以及流转环节税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补助,而且在贷款、返回利润和税收、提高折旧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把采购国产设备或者配套的零部件视作进口,给予减免进口环节税收的优惠,等等。这些补贴绝大多数是WTO规则所不允许的(赵玉阁,2005)。因此,如果我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遭遇国外的反补贴调查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不过,世界反补贴案件数量一直处于低水平。1995年至2006年,WTO成员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 044起,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1 941起④,而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案件只有191起⑨,采取反补贴措施1 15起,反补贴案件只有反倾销案件的6.27%。反补贴案件远远少于反倾销案件,这一方面是由于与反倾销相比,反补贴在操作性上更加复杂,补贴的计算方式不如倾销的计算方式成熟,补贴的认定上需要首先判断是否是禁止性补贴或可申诉补贴;另一方面,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对象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出口国企业,反补贴针对的是出口国政府,同时调查中也涉及出口国企业。因此,反补贴案件的影响更大,极易引发贸易争端。1995年至2007年7月,针对反倾销案件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共66起,针对反补贴案件的共22起④,相当于大约每50起反倾销案件、每l0起反补贴案件,有1起启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反补贴案件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例是反倾销案件的五分之一。
而且,反补贴案件主要由少数发达国家发起。wI1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规定采用两种机制处理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一是根据符合SCM协议要求的国内反补贴法程序来处理;二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目前大部分反补贴案件都是采用前一种机制,因此,反补贴案件受是各国国内立法的影响。SCM协议要求WTO成员国在其框架下设计各自国内的补贴与反补贴立法。因此,各国的反补贴法框架基本一致。但是,发达国家的立法比较完善,操作性较强,而发展中国家的反补贴立法相对原则化,缺乏配套实施机制(李本,2005)。发展中国家如发起反补贴,其过程很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质疑。目前绝大多数的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