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及反补贴制度具有追溯效力。完成初步调查后,经请求,美国商务部将对特定出口商在过去12个月(如是第一次行政复审,则为过去18个月左右)内对美国的出口情况进行复审,以确定是否应降低、提高或保持该出口商的反倾销和/或反补贴幅度。这意味着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即使在初步调查或行政复审中获得相对较高的反倾销及/或反补贴幅度,他们仍有机会参与将来的行政复审以降低其幅度。当然,美国产业也可以借此试图提高对特定外国出口商的反倾销和/或反补贴幅度
行政复审的程序与初步调查的程序类似。首先,美国商务部于颁发反倾销或反补贴令满一年后的当月1日前后发布通知。利害关系方须在该月月底之前向商务部提出正式的行政复审请求。
一经提出复审请求,美国商务部将选择最大的出口商并将其视为强制应诉企业。其余主动提出行政复审请求(或被美国申请人等提出要求进行行政复审)的出口商将被视为单独税率公司(非强制应诉企业)。
此后,美国商务部将向强制应诉企业发出完整问卷,这些问卷的答卷将由美国商务部官员实地核查。届时,美国商务部将作出初步行政复审裁决及最终行政复审裁决。只有颁布了最终裁决后,出口商的现金保证金率才可改变。强制应诉企业的公司降低其反倾销幅度的惟一方法是完整参与行政复审程序。如果行政复审中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的公司不与美国商务部合作,则其将获得统一税率。
被选为单独税率的公司须向美国商务部提交单独税率答卷(包括单独税率申请或单独税率声明)。如果出口商适当并及时地提交单独税率答卷,则该出口商将获得强制应诉企业的新加权平均幅度。否则,其将获得统一税率。
总之,在行政复审中,无论是作为强制应诉企业还是作为单独税率公司,无论主动申请或被动应诉,出口商均应参与复审,否则将获得极高的统一税率。但是,如果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请求对特定出口商进行行政复审,则该出口商的反倾销及/或反补贴税率将保持不变。
出口商在考虑是否请求行政复审时,应考虑是否存在:(1)其当前幅度过高;(2)公司希望继续向美国出口;(3)公司拥有处理案件的行政资源;(4)公司拥有处理案件的财务资源;(5)公司了解事实上其能否降低幅度。
如果美国产业认为特定中国出口商的幅度过低和/或特定中国出口商将不会参与行政复审(从而导致中国出口商获得统一税率),他们就可能会请求对个别出口商进行行政复审。一旦如此,出口商将不得不合作,否则将接受统一税率。
尽管美国商务部有权自行启动初步反倾销调查,但其无权自行启动行政复审。可以请求对特定出口商进行复审的利害关系方是———
1.国内利害关系方
它有权请求对任何出口商进行复审。该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说明为什么希望对请求中指名的特定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复审。下面是19U.S.C.§1677(9)条款对“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定义:
“(C)美国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
(D)作为美国国内从事类似产品的制造、生产或批发的行业代表的持证工会、经认可的工会或工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