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认为,韩国的上述措施与其应履行的SCM协定中的义务不一致,特别是,但不局限于:SCM协定的关于禁止性补贴的规定,韩国进出口银行的预付款担保、交货前贷款属于SCM协定定义的补贴及其专向性范围;SCM协定的关于可诉性补贴等的规定,公司重组计划、税收优惠是SCM协定中的专向性补贴,有损欧盟的产业,特别是集装箱船和化学品船;SCM协定的关于不利影响和严重侵害的规定,公司重组一揽子政策和税收优惠属于SCM协定的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集装箱船、产品和化学品船市场明显的价格削减、价格保密和降低、暗中销售导致欧共体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该案例涉及韩国政府支持船舶产业的几项政策,包括政府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国际上常用的官方出口信贷政策。对此,韩国政府认为,韩国针对造船业采取的支持措施不仅没有违背WTO的有关规定,也没有对欧盟造船业造成严重损失。韩国产业资源部称,韩国政府正在整理有关证据,准备针对欧盟的造船补贴制度向WTO提出反起诉。
韩国与欧盟围绕造船业的纠纷始于1999年,虽经多年谈判双方分歧仍未消除,欧盟最终决定向世贸组织提出起诉。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调程序,欧盟已向韩国政府提出双边磋商的要求。这场纠纷的结果目前虽难以预料,但此间大多数专家认为,欧盟的起诉并不会对韩国的造船业产生太大影响。面对欧盟的起诉,韩国政府和造船业界并不惊慌。
面对诉讼的持久战,欧盟委员会最近采取了反补贴补救措施,批准其成员国为本国船厂提供6%的造船补贴,以支持欧洲船厂对抗韩国船厂在市场上抛出的超低价格。
上述诉讼案例中涉及的产品飞机和船舶,是典型的国际市场竞争性产品,且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有限。又由于产业关联度高,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重要,政府极力采取扶持政策,从而产生与WTO规则有异的诉讼问题。
案例涉及的事由以出口补贴为主线,以WTO的SCM协定关于补贴、补贴的专向性、禁止性补贴等条款,对抗成员政府提供的一揽子补贴政策、官方出口信贷和担保等具体措施。
磋商诉讼案例对制定和实施国家出口产业补贴政策的启示。
WTO的基本精神是提倡自由、公平贸易,为此制定了许多协定、规则,其背景显然是存在较为普遍的贸易壁垒和扭曲的贸易政策。
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来看,虽然WTO的SCM协定对补贴作了一般定义、列出补贴的种类和出口补贴例示清单,普遍存在的出口补贴及其做法的多样性为诉讼、调查取证、判决带来了艰巨的工作。
但是,作为国际组织的成员,应该首先自觉履行义务,遵守承诺。因此,我们有必要掌握SCM协定的基本“游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