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补贴”,概括来讲可以定义为一国政府向某一家企业或企业集团提供财政支持。某些类型的补贴(如出口补贴)在WTO协议下是被禁止的,其他一些属“可诉讼”补贴,也就是说某进口国需证明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的该进口产品行业造成了损害才能采取行动。
补贴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直接现金支付、信用抵扣税收、与市场情况不符的贷款等。法令法规明确界定了何种情况下属不公平补贴,而外国生产商从政府处收到的补贴数额则是补偿进口关税调高的基础量。美国认为不公平的价格与政府补贴扰乱了货物的正常流向并严重影响全球市场下的美国商业。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下所属进口管理局通过法律和协议保护美国商品在本国境内免遭与因补贴而产生不公平价格的进口商品的不公平竞争。
如美国某一行业认为其因外国产品的倾销或受补贴后的不公平竞争受到了损害,则可以向进口管理局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实行反倾销调查或补偿关税。进口管理局负责调查外国产品及其政府以确认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并计算倾销或补贴的量。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确认进口该类倾销或补贴产品是否对国内行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考虑所有相关的经济因素,包括国内行业的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员工与利润等。只有两方(国际贸易委员会与进口管理局)都做出肯定的前期认定才能开展后续的调查。
如两方都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商务部即通知美国海关测算进口该产品应收取的关税。此关税是按进口商品价值的百分比进行测算,并与倾销和补贴幅度相当。例如,若商务部认定倾销幅度为35 %,则美国海关将在进口该产品时收取35%的关税以抵消其倾销幅度。如国际贸易委员会与进口管理局同时做出肯定的前期认定(发起反倾销调查190天之内或发起补偿关税调查130天之内),则进口商必须出具付款保证书或现金担保以支付调查完成后将收取的反倾销关税或补偿关税。通常进口管理局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调查发起后12至18个月内完成调查的最后阶段。
补偿关税措施是WTO三大贸易补救措施之一,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补偿关税是与政府行为相关的,具有更强的政治性特征。 WTO成员国对采取补偿关税措施非常谨慎,因为计算补贴量的方法并不完美。因此近年来补偿关税的案子保持在一个较低的发起频率上。关于补偿关税有一个优先原则,即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相关法规,实际做法上也大多遵循了这一原则。
中国关于补贴方面的承诺体现在中国入世书的第10条,中国承诺履行以下义务:中国将向世界贸易组织举报一切违反《补贴与补偿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补贴行为;中国将在加入之际取消一切禁止性补贴项目。中国承诺逐步取消以下补贴:中央预算向亏损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向出口量大的企业提供的优惠贷款和外汇兑换;汽车制造等行业根据国内现状实行的优惠关税率。①
中国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因此关于补贴的调查看似对中国无效。然而随着中国对外贸易与投资的快速发展,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为保护其国内产业已对中国启动了补偿措施。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企业将面对更为复杂的贸易与投资的国际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