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发起和进行一项反倾销调查,不仅要求遵循《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有关规定,而且还应有符合该《守则》要求的国内法依据,并应明确发起和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内主管机构。只有进口国主管当局才能决定和发起一项反倾销调查。任何要求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其管辖权均在有关进口国主管当局。
1、主管机构的基本类型从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管辖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可分为垂直型和平行型两类。所谓垂直型是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作出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的机构均为同一主管机构,或者虽为两个不同的机构,但这两个机构却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例如,欧盟(欧共体)的初步裁定机构是欧盟欧共体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是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建议征收反倾销税、终止案件和复审案件等一系列权利。但最终裁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权利则在其最高权利机构--欧盟(欧共体)理事会。所谓平行型是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作出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者由两个主管机构组成,这两个主管机构彼此是平行和独立的,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例如,美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分别是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中关于倾销价格的调查与相应的最初裁定和最终裁定机构是美国商务部。商务部负责调查被指控倾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和采取临时措施。而损害调查及其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均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只有在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都作出倾销价格与损害的肯定性初步或最终裁定后,美国商务部才能采取临时措施或下达征收反倾销税令。
2、两种类型主管机构的简要评述《1994年反倾销守则》并没有规定各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应采取何种类型。从各国的反倾销实践来看,采取垂直型方式的审查时间略短一些,通常在9~12个月内完成从立案到最终裁定的全部调查过程,倾销成立的概率较高。采取平行方式的审查时间略长,通常需要12~18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全部调查,其最终裁定倾销成立的概率一般低于50%。例如在欧盟(欧共体),一项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价格的结论与损害存在的联系是很密切的,其初步裁定倾销成立的案件很少在最终裁定时被推翻。而在美国初步裁定倾销价格成立而最终裁定损害不存在的情况,在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不过,在美国,一项倾销成立的最终裁定必然导致与倾销幅度一致的反倾销税征收;在欧盟(欧共体),倾销的成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还需考虑是否符合欧盟(欧共体)的整体利益,即使征收反倾销税,其税率一般都低于倾销幅度。显然,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采取何种形式,完全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
二、 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形式是混合型。即倾销价格与损害的调查分别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但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权在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重要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负责倾销损害的调查等项其具体职责是:①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予以立案;②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进口产品的倾销损害和损害大小进行调查,并作出损害是否存在的初步与最终裁定。③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④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是否接受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提出的承诺建议;⑤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3、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最高权利机构,有权对是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追溯反倾销税和退税及数额作出最后决定,有权作出修改、取消和保留反倾销税的复审决定。
4、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机构,除了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倾销价格与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外,主要负责执行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追溯反倾销税和退税的决定,执行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的对进口商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临时措施,监督承诺协议的执行等。 三、其他一些国家反倾销调查的机构设置。
1、 加拿大
(1) 税务部。税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的职责包括:①受理反倾销申诉;②对被控倾销的产品进行调查;③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④经专门调查后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税额。税务部的最重要职责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2)国际贸易法庭。国际贸易法庭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损害是否存在,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还可以就实施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提供咨询意见。(3)海关。海关协助税务部进行调查,并负责执行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4)财政部。加拿大财政部负责完善进口控制立法,并且财政部长在名义上拥有最终确定反倾销税率的权利,因此,对反倾销也有一定影响。但财政部不涉入具体事务决定过程。(5)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负责审理与反倾销有关的上诉案件。3、 墨西哥(1)工商部。墨西哥工商部在反倾销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它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进行倾销与损害两方面的调查和裁决。(2)外贸易税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工商部、财政部等有关官员组成,其职责是在工商部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决后负责确定反倾销税。(3)税收法院。税收法院在反倾销事务中的作用体现在它可以受理进口商不服工商部驳回其行政审查的请求的上诉,并作出裁决。(4)宪法法院。当事人对税收法院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继续上诉至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作最后裁决。
4、 澳大利亚
(2) 反倾销管理局为增加反倾销事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性,澳大利亚于1988年颁布《反倾销管理局法》,并根据该法成立专门的反倾销管理局,原产业援助委员会在反倾销事务中的权利归反倾销管理局。在反倾销案件中,反倾销管理局对海关总署具有明显的制约作用,其职能及权利如下:① 就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长是否应对某产品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提出建议;② 就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长是否应依反倾销法之规定撤销一项上述通知或中止某人承诺的价格承诺义务向部长作出建议;③ 审查、撤销海关总署关于驳回起诉的决定;④ 审查、撤销海关总署署长已经作出的否定性初裁和否定性初步调查结论,并用肯定性的初步调查结论取而代之;⑤ 向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长提交报告,以便提交国会。
(3) 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部长《1988年关税法修正案》规定,对外事务贸易部长可以对海关总署和反倾销管理局发布一般性、原则性的指令,其目的在于保证实施反倾法受政府产业政策目标的制约和指导。《1988年澳大利亚反倾销管理局法》第12条规定,反倾销管理局必须遵守部长对其发布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书面指令。部长有权任命反倾销管理局替补成员、接受有关征收倾销税的建议并作出最后决定,并有权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反倾销通知。
(4)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权对反倾销案件进行司法审查。
5、 日本
在日本,负责处理反倾销案件的行政机构有三个,即大藏省、有关产业主管省和通产省。这三个机构共同负责反倾销调查工作。实践中,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事项均由这三个机构各自派出几人共同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但反倾销终裁权却由大藏省单独行使。
6、 韩国
(1)财政部。在反倾销案件中,韩国财政部负责直辖市反倾销调查的全过程,并侧重于倾销调查和计算倾销幅度。虽然反倾销命令是以韩国总统的名义发布的,但财政部长实际上是立案调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最后裁定人。(2)海关与关税评议委员会。海关与关税评议委员会受财政部管辖,其负责人为财政部副部长,成员由各部官员组成,一般不超过3人。海关与关税评议委员会受财政部指派处理与反倾销税额评估有关的事务。(3)贸易委员会。贸易委员会是贸易工业部下属的一个相对独立机构,在反倾销案件中主要负责损害调查事务,一般是在财政部认为重要时才可介入案件调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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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1、《反倾销法律与实务》,李炼著,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2、《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王景琦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