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一:替代国选择美方:选择流程有待细化中方:单一替代国不精确
美国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时,通常会寻找一个替代国,参照该国相同或可比产品来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美多以印度为替代国。
在此次征求信中,美商务部希望通过细化替代国选择过程中涉及的诸多细节,提高比对计算的精确性。美商务部提出的改进意见包括,在确定经济可比对性时,主要依据人均收入,同时参考生产要素等其他相关数据;拟定一个标准,以确定哪些国家应被列入最初的潜在替代国名单等。
我国商务部在给出改进意见前,首先明确提出,美商务部参照单一替代国数据的做法,根本不足以精确计算应诉国的倾销幅度,“美商务部不能为了简化调查步骤,或以程序复杂为由放弃仔细调查”。
焦点二:单独税率美方:拟为“单独税率”减负中方:中国所有企业都应适用
根据美国现行的单独税率政策,美商务部假定所有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企业都受政府控制,适用统一的反倾销税率。只有当企业能向美商务部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在法律和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时,方可获得单独税率。
2005年4月,美方以“商务部人员有限,难于应付”为由,针对“单独裁决”设立了一个申请审批程序,大大增加了应诉国家的反倾销应诉难度。
此次,美商务部同样把“减负”作为修改单独税率政策的准则。征求信称,鉴于一些国家正在开展的经济改革,单独裁决已经没有必要了。
我国商务部则对美方偏重“效率和效力”、不顾“公平和公正”的态度表示遗憾和不满。商务部指出,美国目前对中国实行的单独税率政策有悖于美国法律、美国的国际义务,以及中国的经济发展现状。美方应当取消全国统一的反倾销税率,对中国所有企业适用单独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