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外经贸部主要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主要负责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二)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给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三、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
五、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六、调查机关的调查
反倾销立案以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 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应诉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辨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品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7、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八、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以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九、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
十、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条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