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1年2月1日,欧盟委员会就中国、印度和罗马尼亚向欧盟出口中厚钢板反倾销一案作出最终裁决:印度和罗马尼亚分别被裁定为22.3%和11.5%的反倾销税率,中国6家应诉企业被裁定为8.1%的税率。
(3)2001年4月11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对外发布公告,正式对中国向泰国出口的宽度80mm以上的宽边工字钢、角钢(海关编码为HS7216.330.005)等钢铁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
(3) 自2006年8月28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有缝奥斯顿铁不锈钢管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4.54美元/公斤的临时进口最低限价(离岸价)措施,为期4个月,倾销幅度为63.02%,阿根廷外贸委员会判定涉案产品对阿根廷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4)2007年7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薄壁矩形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66150.00和73066170.60。2007年11月2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决定延长对原产于中国的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案的初裁调查期,初裁结果的裁决时间从2007年12月4日推迟至2008年1月23日。
(5) 2007年8月13日,应加拿大Tenaris Algoma Tubes(TAT)公司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油气套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4290011、7304290019、7304290021和7304290029。2007年10月12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通知,初步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无缝油气套管的倾销和补贴行为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6)欧委会于2007年11月9日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部分钢铁紧固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替代国为印度。涉案产品参考欧盟税号为:73181290、73181491、73181499、73181559、73181569、73181581、73181589、73181590、73182100、73182200
(7)欧盟于2007年12月 4日就硅锰反倾销案做出最终裁决,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统一为8.2%。
(8)2007年12月14日,欧委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宣布,应欧洲钢铁联盟(Eurofer)申请,欧委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热镀锌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2104100、72104900、72106100、72106900、72123000、72125061、72125069、72259200、ex72259900、72269930和ex72269970。
(9)2008年1月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通知,对原产于中国、南非和俄罗斯的热轧碳钢中厚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作出终裁,如果取消对进口自上述国家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将导致对加拿大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10)2008年1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发布公告称,对来自中国和俄罗斯的合金及非合金钢坯、钢棒和圆钢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11)2008年1月23日,欧委会发出立案前照会,将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冷轧不锈钢板发起反倾销调查。
(12)2008年1月24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决定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碳钢焊缝管(carbon steel welded pipe,即标准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并同时启动市场经济行业调查。此案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贴调查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市场经济行业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案产品的加拿大海关税号为:7306301014、7306301024、7306301034、7036309014、7036309019、7036309024、7036309029、7036309034、7036309039。
(13)2008年2月1日,应欧洲钢铁工业联盟(the European Confederation of Iron and Steel Industries (Eurofer))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冷轧不锈钢平板(stainless steel cold rolled flat products)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193100、72193210、72193290、72193310、72193390、72193410、72193490、72193510、72193590、72202021、72202029、72202041、72202049、72202081和72202089。
(14)2008年2月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无缝油井管(certain seamless carbon or alloy steel oil and gas well casing)反倾销反补贴案做出终裁决定,认定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其中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37%-61%,补贴幅度为2%-7%;未应诉企业的惩罚性倾销幅度为91%,补贴幅度为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