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进口反倾销立案数量及发展趋势。自1997年颁布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至2005年底,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已达43起。每年立案数从1997年至2005年底分别为1、1、3、1、6、9、6、8、7起。2006年2月6日,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成为今年中国对外进口反倾销第一案。加入WTO前,中国每年对外反倾销调查立案极少,四年间共立案6起。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反倾销调查立案数开始增加,从加入WTO至今中国已立案36起,占对外进口反倾销案件总数的84%,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的逐步增多,表明加入WT0后受国外进口产品冲击,中国运用世贸规则维护产业安全及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权益能力大大增强。与同时期中国遭遇外国反倾销比较,自欧共体对中国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至今,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生了640余宗涉及中国出门产品反倾销案。截至2002年4月1日,中国遭遇外国反倾销调查已达493起,而对外反倾销调查仅18起,但2002年1月至4月,共有七个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11起,而中国对外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有6起。从493:18到11:6说明中同政府和企业正在由被动局面转向主动进攻,原本在这一领域“缺位”的政府正在迅速“补位”。据统计,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是世界上对外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平均每年立案32至35起,与其相比,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差距。
(二)对外反倾销涉及的国别及地区分析。从1997年至2005年底的43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韩国涉案最多,高达26起,约占61%;日本排名第二,共25起,占56%;第三位是美国,涉案22起,约占52%。俄罗斯、欧盟各8起,台湾地区7起,德国5起,荷兰、印度、印度尼西亚各3起,法国、新加坡、英国、泰国各2起,马来西亚、比利时、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加拿大、墨西哥、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伊朗、南非、芬兰、沙特阿拉伯各1起。从中国反倾销涉及的国别看,工业发达国家占首位,其中,韩国涉案次数高居榜首,这主要与中韩两国贸易相对地位和产业结构有关。一是两国地域邻近,双方贸易往来便利,且中国市场亚洲市场份额较大,为韩国产品主要销售地,因而中韩两国贸易频繁;二是,韩国对外贸易顺差很大,这除了与韩国国内市场对进口商品的抵制之外,与其依赖本国产业优势刺激海外市场需求,对外采用渗透定价以维护市场占有率等出口措施也密不可分;三是中韩两国产业结构有雷同之处,产品竞争激烈。为占领有限的中国市场份额,实现利润最大化势必导致拥有竞争优势的韩国企业在中国低价倾销的可能。
(三)涉及行业分析。中国43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的行业较集中,主要为化工、冶金、造纸、纺织、电子五大行业。其中,冶金工业、造纸工业、纺织工业和通信工业分别是3、4、1、2起,而仅涉及化工行业的案件就有33起,约占案件总数的2/3。加入WTO后,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件涉及行业较集中与中国现阶段的外资政策重点与进口反倾销措施冲突所致。加入WTO以来,我国外资政策调整重点发生转移,为了差别对待质量不同、技术含量不同的外国投资,接受资本雄厚、技术相近的大型跨国公司。然而,现有外资政策中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往往是受到反倾销制裁最严重的行业,如化工、钢铁行业等;投资的产品往往是受到反倾销指控最频的,如高科技含量化学品,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原料等;且申诉能力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受到反倾销的指控又最多。中国化工行业自身特点增加了外国倾销的可能。一是化工产品在中国市场巨大,促使了低价倾销争夺市场份额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出现。二是由于化工业是中国重要发展行业,该领域中大多为规模较大的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实力强,集中度高,当进口化工产品有倾销行为时,各企业易集中选出产业代表提起申诉,维护化工业在国内市场应得权益。
(五)立案及调查期限情况。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反倾销调查申请进
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中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反倾销调查应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据此具体分析中国反倾销调查期限实际操作情况。首先,立案调查期方面,多数案件在1至2个月即可立案,有3起案件的立案期限不到半个月,2002年中国对俄、日、韩丁苯橡胶的反倾销案仅用9天;但2001年对泰、韩、日三国聚苯乙烯的反倾销立案却长达4个月之久。其次,在议案的调查期方面,26起已获终裁的案件中,2004年4月对俄、日进口的三氯乙烯议案用了15个月的调查时间;2003年11月立案的日、美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议案及1999年4月立案的韩国聚酯薄膜议案均用了16个月左右的调查期,其余23起案件调查期均占用18个月左右。另有24起案件在12个月内即做出初裁,11起初裁在12到18个月内做出。可见中国反倾销案件大多数可在反倾销条例规(六)案件裁决及征收反倾销税率情况。截至2006年2月,立案的43起案件中做出初裁的有31起,其中,26起已做出终裁裁决。其余12起中有3起在做出初裁前被终止反倾销调查,2起因中方申请人撤案而告终,而2005年6月以后涉及的7起案件中因调查尚未完成仍在等待裁决。初裁后未做出终裁的5起案件中,3起进口反倾销案因初裁倾销不成立而撤销立案,另2起的终裁调查还在进行中。根据终裁情况对各国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最高者集中在40%至80%之间,其中,对美、日、韩征收反倾销税税率高达184%。但相比之下,中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仍较低。美国对我国征收反倾销税的27起案件中,税率超过100%以上的就达10起;拉美国家90年代以来对中国商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相当一部分高达300%~600%;如今墨西哥对中国商品征收高达1105%反倾销税,税率更达国际贸易新高。
(七)中国企业及行业协会情况。目前为止,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已涉及130余家申请企业,虽一些企业已有反倾销意识,但并不代表大多数,中国企业反倾销步伐还明显落后。部分国内企业观念依然停留在旧的体制中,在遭受倾销的困扰时,不是积极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反倾销申诉,而是习惯性地找政府寻求解决方案,要求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对相关进口产品实施配额。同时,中国自身的商会、行业协会的制度建设也不健全,目前还属于非官方性质的松散型组织,不能起到应有的协调作用。而有关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内容,这使中国的商会、行业协会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比较薄弱,在代表受到外国倾销损害的企业提出申诉,主管机关调查和认定“损害”方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此外,中国的行业协会同外国相比,分工口径较粗,在应对国外产品倾销提起诉讼时不能提供详细信息和准确数据,因而使企业在反倾销中处于不利地位。
(八)反倾销调查人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在具体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员数量上,中国存有不小差距。在欧盟,调查员就达200多人,其中,近100人负责倾销,其他人员负责损害调查,尚不包括秘书等辅助人员;在美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共300余人。而在中国,专职常设处理反倾销的机构只存在于商务部,仅20多人专门从事反倾销调查,其人员尚不到美国人员的1/10。力量对比的悬殊使之无法及时高效地处理更多反倾销案。此外,中国还缺乏与反倾销有关的专业人员,尤其是熟悉反倾销法律条款和实际操作程序的律师。由此导致受到外国倾销行为损害的企业在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实际运作中得不到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