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以后,各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范围越来越广,涉及150大类4000多种出口产品,其中包括出口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电脑、彩电、软件、照相机等产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上世纪80年代外国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金额(单案)多在几十万美元左右,超过1千万美元的案件只有3起。进入90年代,1千万美元以上的案件就有38起,1亿美元以上的案件共有12起。
我国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由10%-30%升至100%-500%。1993年12月墨西哥竟对我国出口的鞋类征收高达1105%的反倾销税率,创世界记录。
外国对华反倾销歧视,不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产品成本是不真实的,其国际市场价格也与成本无关,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高幅度倾销。被选作我出口商品价格替代国的有许多是发达国家,其商品结构、资源差异与我国无法相同,其劳动力成本和自然资源开发方式差异,发生的成本与我国相比高出若干倍以至十几倍,照此计算出的倾销幅度高达300%至1100%。
外国对华反倾销案的结案方式主要以ADD为主,PU和VER措施相对占次
从近20年来外国对华反倾销结案措施看,大多数反倾销案都采取了征收反倾销税(ADD:Anti-Dumping Duties)结案。从1981年至1997年的数据看,在此期间外国对华反倾销案共302件,其中以ADD结案的共147件,占同期案比的48.7%,以采取出口数量限制(VER:Voluntary Export Distrints)和价格承诺(PU:Price Undertaking)结案的约为76件,同期案比为25.2%,终止案为79件,同期案比为26.1%。然而,1980年-1996年欧盟对外反倾销案中只有23.5%是以ADD结案的,加拿大则为19.9%。全球在1987年—1997年反倾销案也只有29.5%是以ADD结案的。
我国一些出口商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投诉后,往往会引起其他国家的连锁反应,纷纷对其进行反倾销调查。首控国反倾销指控不一定成立也会招致别国续控。在首控国反倾销指控中应诉胜诉了却在另一国败诉。
按照WTO反倾销规则,我们借鉴国内外反倾销博弈分析的研究,建立一个博弈模型来分析我国遭受的反倾销问题(见后图)。设进口国生产者针对出口国的贸易行为未申诉时的产业利润为R,若提出申诉,进口国倾销的主管机构先进行资格审查的费用为C0,如果初裁通过(设概率为ρ)即进行反倾销调查,然后进行终裁,其总费用为C0。如果成立(设概率为γ)即可征收反倾销税,设此时利润为R*(R*应大于R),如不成立则终止调查。当然在终止前出口商可与进口商寻求通过协商解决,此时利润为R0。
博弈选择取决于以下条件:
(1)若进口国生产商的期望收益为ER1=ρER+(1-ρ)(R-C0)>R(ER为终裁阶段进口国生产商的期望收益ER=γR*+(1-γ)(R-C-C0)),进口国生产商将选择提出申诉,否则将选择不申诉;
(2)若Min(R0-C0,ER)>R-C0,进口国政府会选择初裁肯定;
由于西方国家不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所谓“替代国”价格,这造成终裁肯定的概率γ和征收反倾销税获得的收益R*增大,所以对华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征收幅度大。
由于γ和R*较大,从而使协商解决的条件(条件4后半部分)不能得到满足,造成协商解决办法的反倾销案比例过少。
所以,正是由于西方对华反倾销实行歧视待遇,造成模型中的三大变量的异常性:终裁肯定性γ较大,倾销成立后征收反倾销税的收益R*较大以及主管机构的资格审查费用C0较低,使对华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国家和产品类别不断增多,对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采用协商解决办法的反倾销案比例少。
一方面,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在国际上大力宣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力促取消对华不平等待遇。在涉及我国商品的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我政府有关方面应给予足够的重视,积极配合其调查。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积极抗辩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状况,敦促有关调查当局改变对我国经济体制的不合理看法和对企业的不公平待遇。
出口企业应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出口产品之所以被反倾销说到底是经济原因,即我国外贸出口国际竞争力不强。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是从根本上消除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应改变国际营销观念。我国目前仍存在市场过于集中的问题,企业应继续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巩固提高现有国际市场的前提下加强对东欧、非洲、拉美、俄罗斯等市场的开拓。同时,应扩大对国外投资,使我国产品在外国市场上“当地生产、当地销售”,从而绕开反倾销壁垒,减少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严格的配额限制。
进一步完善、健全已初步建立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使之更趋完备、更全面、更权威,切实起到警示作用,特别是要努力使反倾销工作重点由事后应诉转向事前预防,使各方面资源发挥作用。为此,我们应加强出口市场的监测,控制我国出口产品尤其是敏感性产品对某一市场的出口流量,避免在短期内对某一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一是企业成本会计资料建档、收集并提供可能被列入倾销的产品资料,以便企业提前防范。第二道防线则通过行业商会,监测我国出口产品是否过于集中而被列入倾销的可能性,这就要落实行业商会承担我国产业安全预警系统和出口企业行为检测系统的组织工作。第三道防线则由驻外经贸人员针对可能被指控倾销的产品,收集市场资料并迅速汇报,可让企业预先采取防范措施。
作为国家宏观管理与企业经营中间的协调层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商会与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能作用。无论商会或协会,都应通过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按照“谁不应诉谁受损”的原则促使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协会和商会应以会员交纳的会费为主要经费来源,会费标准应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不应由行政部门制定。
构筑由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共同组成的反倾销防范应诉体系,加大政府交涉力度,规范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为反倾销应诉工作主体的机制,组织和发动包括企业、协会、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形成产业保护的合力,增强企业应诉能力。
加速培养一大批精通世贸规则的、能应对反倾销调查与反倾销诉讼的高级专门人才。同时,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加强产业安全方面的宣传,建立国际反倾销案例库,通过具体案件实例宣传教育企业,提高企业法律知识与应诉意识。
建立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依据“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通过行会协会的自律、自诉、自组、自享,彻底改变“一家应诉、多家受益”的现象。
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强化应诉立法,加大奖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