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出口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以质取胜,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2.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反倾销不是个别企业的事,由于反倾销案件很复杂,仅凭单个企业的力量难以胜任,所以在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时,一个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的联合与某一两个企业单打独斗相比更有效,所以我们要重视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建设。根据国家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反倾销行业协会具备的相应职能有:动员涉案企业参加应诉;组织召开应诉会议;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参加本行业损害调查等。在对外应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调整出口导向,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对我国而言,直接投资企业的产品以外国产品名义销售,既可以减少从我国国内出口产品的数量,也可以减轻价格竞争的压力,从而有效地防止国外的反倾销起诉。在这方面,国外企业比我国有经验。韩国三星、LG等企业在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时,积极调整全球市场战略,纷纷到欧盟国家投资设厂,绕开反倾销壁垒。1993年8月,美国柯达公司对原产日本的富士公司相纸提起倾销诉讼,富士公司迅速决定在美国本土建立工厂生产相纸,并于1996年3月投产,富士公司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反而超过了反倾销诉讼前。可见有效利用国际直接投资是应对反倾销的有利武器。
4.大力培养反倾销人才。人才缺乏已经成为解决我国贸易保护争端的主要障碍性问题。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律师费,而且应诉和抗辩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的意图,维护我方的正当利益。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出发,从全国进出口商会、各级经贸委以及律师、会计师队伍中培养懂经济、懂会计、有法律实践经验和外语好的律师人才,以阻止国外对我国不合理、不公正的反倾销裁定。
5.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企业应不断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知识,强化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意识。近年来,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诸如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应诉企业实际的“生产要素”为基础计算各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欧盟自1998年修改了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规则后,也规定在满足一定份额条件后,可以给予应诉企业以“分别的税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的企业得到税率往往高于应诉企业。因此,面对国外反倾销指控和调查时,相关的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竞争的激烈国际市场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2]宋和平.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修订本)[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3]高永富,张玉卿.国际反倾销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尤宏兵,刘卓林.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王世春,王琴华,张汉林.名家论坛——反倾销应对之道[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