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个案1———中美2003年彩电反倾销诉讼案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2003年我国彩电业与美国彩电业的贸易大战。
2003年5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到美国Colli-er Shannon Scott PLLC公司等3家企业的申请,准备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彩电启动产业损害调查程序。2003年5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03年5月2日起启动对中国和马来西亚彩电(被调查彩电为屏幕不小于21英寸的直观式或背投式阴极射线管彩色电视接收机)的产业损害调查,以确定上述两国出口美国市场的彩电是否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美国申诉企业认为,2000—2002年,中国和马来西亚两国向美国出口的彩电数量,从20万台增至260万台,增长了10倍以上,其中84%来自中国。据中国家电协会统计,2003年1—3月,我国家电企业向美国累计出口额同比增长37.4%,美国已成为中国彩电企业的第一大出口市场,从而也打破了跨国公司在美国市场的原有份额。
1992年,美国最大的弹簧垫圈生产商I·T·W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指控中国的11家外贸进出口公司和生产企业“以低于成本价在美国倾销,给美国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杭州弹簧垫圈厂———杭州萧山农民创办的不足150人的小厂,独自应诉。通过积极应诉,杭州的这家垫圈厂获得了对美国出口的垄断地位,一举击败了国内的10家出口企业。我们来看一看几年来这家公司通过应诉获得的反倾销税额的变化:
1992年,美国商务部的初定税率为128.63%;
1997年,第4次行政复审裁定为3.85%;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国际贸易官司,应诉与不应诉将会给企业的命运带来重大转变。就彩电案而言,为什么中国的众多企业被收取了高额的反倾销税,而马来西亚的产品却安然无事呢,主要是中国商人缺乏应对反倾销诉讼的经验。那么中国商人究竟应该怎样来应对来这些国际诉讼的困扰呢?
国内企业应坚持“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处理国际贸易诉讼。在上图表中展示的中国企业被征收的反倾销税额可以看出,中国除了夏新一家企业外,其他企业均被征收了天价的反倾销税。为什么夏新能够独善其身呢?就是因为在这起彩电诉讼官司中,夏新公司组织了律师团到海外应诉。
对于不应诉的公司,反倾销税将完全由美国单方面裁定,而对于应诉的公司,美方必须严格根据法律和应诉公司提供的辩护资料进行裁定。
2.1 中国应对之宏观层面第一,我国政府应积极与有关国家谈判,使他们早日认定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欧美等国一直以产权不清为由,不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因而在对比同一产品在我国与进口该产品国的价格以确定是否为反倾销时,不采用我国的价格,而是寻找与中国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的价格作为参考,给了外国企业在随意确定反倾销税额的机会。第二,加强对我国的进口品的反倾销工作,在必要时,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及当对方对我国产品提出不合理的反倾销时,我国也可以同样对该国产品提出反倾销,反戈一击,使之权衡各方面利益之后息事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