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氨纶工业起步较晚,很多产品产业化仅有10年左右的时间。在国外,这一产业早已趋于饱和状态,急于向外扩张。加之近几年我国氨纶市场需求急增以及氨纶产业整体水平相对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进口。近年来,针对我国国内氨纶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的形势,国外同行采取了低价倾销的不公平贸易手段。
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氨纶产品进口关税从当年的17%逐步下降到2004年的5%;进口氨纶2001年不足1.6万吨,2004年增至近3.6万吨;产品价格从2001年的6427美元/吨,降至2004年的5513美元/吨。这使得国内氨纶生产企业销售价格和利润不断下降,多数厂家处于亏损边缘。从2004年至2005年,山东烟台氨纶产量增加了5000吨,对地方财政贡献却减少了1.68亿元。2004年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其他2家国内企业,对美国、日本等进口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钱吉明说,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提起反倾销诉讼申请的企业产品占全国总产量一般应达到50%。由于氨纶行业产业集中度相对较高,烟台氨纶公司只要联合一两家企业就可起诉。
氨纶产品还具有容易认定反倾销的特点,也是国内企业有决心组织这次反倾销的原因之一。反倾销立案调查要求针对同类产品进行,氨纶产品因为具有明确的分子式,比较容易确认是否为同类产品,为商务部顺利立案创造了条件。5月2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从当日起,国内进口商在进口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将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这标志着以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为首的国内企业发起的反倾销诉讼初步告捷。
这起称得上是“凤毛麟角”的中国企业反倾销案,对于入世“后过渡期”即将结束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具有示范效应。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总共对外反倾销立案43起,仅相当于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1/17。
钱吉明说,从去年4月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调查公告起,氨纶产品的进口倾销状况逐步好转,国内产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市场环境趋好,氨纶产品进口数量逐步下降。2005年,除从日本进口量同比略有增加外,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大幅减少,国内氨纶厂开机率明显提高。2006年以来国内氨纶行业产销基本平衡,受损害产业得到恢复。
山东省外经贸厅专家说,运用反倾销可以制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加强我国对外的反倾销指控,既可消除外国企业和产品在我国的不合理竞争行为,又可保护我国的产业安全。同时,对外反倾销还可以遏制贸易对手滥用反倾销。但是,反倾销是一个系统工程,申诉、立案、初裁、终裁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失败。关键要及时收集市场变化和产业受损害的数据等,不仅要证明国外产品存在倾销,对我国产业造成损害,更要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山东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卫国认为,此次国内企业之所以能赢得初裁,正是赢在严细的管理上。如果企业账目混乱,就很难提供出成本、销售价格、产销量、库存、劳动生产率等详细指标。
“最怕他乡遇故知”,这反映了不少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对价格战的头疼。而实践表明,通过行业协会和反倾销可以促使国内同行业“抱团闯世界”,提高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美誉度。这次氨纶反倾销诉讼从另一个角度表明,要从根本上抑制国外反倾销调查及倾销行为,国内企业还必须从自主创新上下功夫。在这次氨纶反倾销诉讼中,由于国内氨纶生产企业在一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从而使得国外厂家在技术上失去了反驳的资格。而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中,国外企业常会冠冕堂皇地把向中国倾销的理由,说成是“因为中国生产不了这类产品”。当前,国际氨纶生产企业美国英威达、韩国晓星、日本旭化成、韩国泰光均在中国国内设厂,这些分公司产能达到8.3万吨,这些本土化的产品完全避开了反倾销这一关,对国内同行业产品构成威胁。
钱吉明说,如果没有持续技术创新,短时的反倾销胜利也并非长久之道。作为国内氨纶行业的龙头企业,烟台氨纶公司建立了全国氨纶行业惟一的省级技术中心,与中科院、复旦大学等科研院所协作,并与德国巴斯夫、韩国三星、瑞士汽巴等国际著名厂商建立了技术交流与合作关系,避开了竞争白热化的常规型号,向差别化纤维方向大步迈进。公司通过自主创新打破了发达国家对芳纶技术的垄断,实现了芳纶这一战略物资的产业化。今年前4个月,这家公司芳纶丝销售178吨,同比增长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