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倾销提出申诉分为:反倾销机构提起和申诉人提起两种。前者是指商务部根据自己所得到的资料,认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有倾销行为,并以确凿证据证明,可以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发布反倾销调查提起通知,不过这种由反倾销机构提起的情况非常少见;后者是指申诉人以申诉书的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诉人包括: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该种工业内有代表性的、注册工会认可的工人团体;同种工业的工业协会或商业协会。起诉书必须同时递交给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在接到申诉书后20天内要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如果决定立案调查,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发布提起反倾销调查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并不审核申诉理由是否充分,在7天内开始调查,如果商务部对申诉案件决定不受理,则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应自动终止。
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后,通常要在宣布后的一两周内向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并要求在30天内交回问卷。调查问卷要求提供的内容相当广泛,有被指控倾销产品的国内销售、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环节的数据和证据等。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开始调查时,也同样要发出调查问卷,并在7—14天收回问卷。
首先是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问卷调查所获得的各种有关资料,在45天内必须作出是否损害的初裁。如果初裁的结果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作出初裁之前,通常要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商务部的初裁。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之后进行。该部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60天内必须作出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裁(如果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初裁作出后,其结果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刊登通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对初裁结果有异议,可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初裁的结果。如前所述,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如果是否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都要终止调查,诉讼程序结束。
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回调查问卷后,将进行核查,并举行听证会,以便作出最后裁决。通常的情况是,商务部要派人到出口国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要求有关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在核查期间,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如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商务部将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作出最终裁决。在作出终裁之前,如果有关当事人请求,应举行一次听证会,目的是让有利害关系的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在核查和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作出各自的最终裁决。商务部的终裁,通常在初裁后的75天内作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60天)。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应裁明具体的倾销幅度;如果终裁是否定的,调查即告结束。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应在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的45天内作出。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都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它们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后的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自某种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满1年开始,每年都对上一年度的被征税商品的倾销幅度进行行政审查,若在连续3年的审查中达到最低倾销幅度(低于0.5%)或没有倾销幅度,则可由美国商务部撤销反倾销税命令。另外,当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时可以进行日落审查过程。即审查如果撤销反倾销命令后,倾销是否会继续或再次发生(由美国商务部决定);或者如果命令撤销,对美国国内行业的损害是否可能持续下去或再次发生(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若以上任何一个决定是否定的,反倾销命令必须终止。一般日落审查过程有一个法定启动期限,该期限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的前30天开始。
在美国负责处理上诉的部门有两级,一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一是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厂商、政府、国内进口商和贸易商,工商贸易团体和协会等。如对反倾销案的仲裁不服,可以先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如仍不服,再上诉美国海关与专利法院。上诉的期限一般为30天,即在该项商品仲裁决定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30天内提出。法院在其判决后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