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企业缺乏一致对外的行动。而之所以缺乏一致对外的行动,则在于缺乏一致对外的意志。具体说,有些企业因为自己在欧盟市场份额少而甘愿放弃,有些企业因为有畏难情绪而退避三舍,有些企业则存在“搭便车思想”,希望别人冲锋陷阵而自己坐享其成。如此怯不思战、弱不经战,自然免不了溃不成军、一败涂地。从法律上讲,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针对的是中国出口欧盟的所有彩电产品。按照wto和欧盟的反倾销规则,可以说,如果能够证明中国彩电向欧盟市场的出口价格不低它们在国内市场的可比价格,则可以对抗反倾销指控。因此,对中国彩电的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的综合评价是十分重要的。可是,如果没有足够的中国企业应诉,就很难对此提出充分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应诉企业证明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价高于成本是无济于事的。这意味着,个别应诉企业将不得不充当所有出口彩电的代言人。由于得不到其他企业的配合,加上财力有限,难免形成“唐。吉诃德与风车作战”的悲壮局面。其结果将不仅是应诉企业的惨败,而且是整个中国彩电业的惨败。由此蒙受损害的,不仅是个别应诉企业,而且是整个中国彩电业。而由此给中国彩电业造成的损失,不仅是当前的,而且是长远的。无庸讳言,倘若有一天中国的彩电业“全军覆没”,那么历史将会说,中国彩电不是断送在外国人手里,而且断送在自己手里。市场竞争是无情的。竞争中的失败者不能埋怨对手,只能检讨自己。我们要问,韩国的彩电企业能够通过一致行动打赢欧盟反倾销诉讼,中国的彩电企业为什么就不行?可喜的是,国家经贸部已经作出了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但是,单靠政府的督促是不够的。首先,国内企业要有荣辱与共的意识,齐心合力,协同作战,共同开拓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其次,中国的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要积极支持国内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如,开展国外反倾销问题的研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后援等等。就是要唤起我们的忧患意识,振奋我们的拼搏精神。中国人要有志气,下定决心,排除万难 ,去争取我们作为国际市场成员的正当权利。积极应对原则,也可以叫做集体应对原则,其基本精神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众志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