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方指出,根据行业性数据或印度个别公司数据得出的工厂经常费用率,没有反映出应诉企业集约化的程度。申诉方认为,包括申诉方在内的已实现充分集约化生产的阿司匹林生产商上游生产中所使用的苯酚和乙酸,必然会因生产过程中使用额外的设备而产生额外的工厂费用。而非集约化生产的生产商的情况正好相反,他们的原材料成本更高,而管理费用却更少。因此,单一的管理费率并不完全适用于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和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的充分集约化生产。
而且,申诉方认为,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在Sigma案件判例指出,替代管理费率必须根据与受调查生产商的规模与产量具有可比性的替代公司的情况来确定。申诉方进一步指出,在Sigma案件发回重审的过程中,商务部发现管理费率与涂料铸造车间的成本成正比关系。申诉方指出有证据表明大规模生产阿司匹林的生产商的工厂管理费用要远远高于小规模生产商。由于印度已有的公司的规模和生产能力都比应诉企业小得多,所以,申诉方认为,使用印度公司的数据作为替代价格将低估正常价值。
申诉方指出,为了获取集约化阿司匹林生产商的全部生产成本,首先必须将管理费率加入到在每一个上游生产阶段中。此外,申诉方提交了根据4个已知的阿司匹林或可比产品的生产商(Andhra、Alta、Gujarat 和Shrishma精细化学品和医药公司)的情况得出的管理费、SG&A和利润的比率,该比率必须适用于阿司匹林生产成本(包括适用于上游生产阶段的管理费用)。申诉方认为,虽然Shrishma未在近期进行阿司匹林生产,但仍应当将其包括进来,原因是它如Alta 和Gujarat一样至少还生产水杨酸。
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和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不应继续使用行业数据或基于Alta、Andhra 或Gujarat的数据。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认为,将Rhodia或Bayer的数据与印度的比率进行比较是不恰当的,因为Rhodia和 Bayer并不位于已选定的替代国家印度。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指出,申诉方所提出的调整方案实际上重复计算了上游阶段的管理费用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称其工厂车间的地理位置的差异性与本案不具有相关性。因为已有的证据不能表明印度公司的经营与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存在任何不同之处。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引用商务部以前的裁决,说明商务部否定了类似于将管理费用适用于不同的加工阶段的主张。
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指出,Alta、Andhra和Gujarat的经营活动在规模上与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具有可比性。吉林恒河制药有限公司和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不应使用基于Shrishma的数据作为替代数据,因为根据印度的准据法该公司属于“问题”公司,并且其在近几年中并未从事阿司匹林的生产。
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应当遵循其在诸如PVA和磺胺酸等案件中的一贯做法,不将管理费用适用于上游生产中的所有阶段。其原因为:(1)首先,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指出它的水杨酸和醋酸酐的生产位于同一个生产区,而不是如申诉方所说的位于不同的地点;(2)由于管理费用表现为占全部生产费用的百分比,而不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因而使得印度生产商的规模不具有相关性;(3)申诉方未能证明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纵向集约化生产程度超过印度生产商。因此,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提出,没有事实表明将管理费用一次性地适用于生产的最终阶段会低估了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所产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