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日益增强,经济活动越来越国际化、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建立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统一的国际商事实体法和规则。许多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商会等,都积极进行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制定和编纂工作,国际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许多新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不断出现。例如: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1964通过)、《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64通过)、《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通过)、《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通过)、《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3年通过)、《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7年通过)、《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通过)、《国际保付代理公约》(1988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年通过)等等。总之,从历史角度看,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成熟各有其自身的轨迹,因此,将二者分别设置为不同的学科是可行的。
三从二者的法律性质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分别从属于公法和私法的范畴
虽然可能还有学者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认为,我国在法律部门分类和体例方法上基本上接受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强调在逻辑上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划分。[2]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的方法,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因此,我们认为,按照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法律性质,将二者分别设置为不同的学科是适当的。
四从二者的调整范围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亦有必要分别进行设置
由于我国的法学界受大陆法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法律分类标准的影响,在法学教材编写方面,学者们通常也是按照这一法律分类标准进行编写。但是,从近几年我国出版的各种国际经济法教材的内容看,其涵盖范围通常极其广泛,根本无法进行这样的划分。例如,许多权威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包括了这样一些内容: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票据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国际贸易欺诈、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竞争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设备租赁、国际工程承包、国际项目融资、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这些内容显然既包含公法的内容,也包含私法的内容,因此,根本无法判断国际经济法到底是属于私法还是公法的范畴。美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杰克逊1989年在其著作《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中指出:有些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过于宽泛,使得几乎所有国际法都可以包括进去,因为规范国际关系的各种规则都可以说与国际经济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显然,应该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较有节制的界定。[3]1998年,杰克逊在《国际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全球经济和国际经济法”一文,对如何界定国际经济法作了讨论。杰克逊认为,国际经济法可分为交易性(transactional)国际经济法、管制性(regulatory)国际经济法(包括各国对国际贸易交易进行管理的国内法和调整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机构法)。前者主要研究私人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后者强调政治机构或国际组织的作用。也许基于实用和务实的理由,国际经济法传统上主要研究跨国交易,但是有理由认为,在当今世界,理解国际经济法及其对政府和私人生活的影响时所面临的真正挑战,表明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主要视为“管制性法律”(类似于国内法中的税法、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以及其他管理性法律)。[4]杰克逊教授的这一主张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而且,目前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就是将二者分开进行教学的。[5]我们认为,不论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方法,还是按照杰克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分类模式,将我国目前的国际经济法学科分为两部分是必要的:交易性国际经济法设定为国际商法;管制性国际经济法设定为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支付、国际商事仲裁等有关的国际公约、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国际经济法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竞争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
五从教学安排的角度看:分别开设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学科是适当的
过去,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相对简单,内容不是很多,将二者放在一起学习、研究也未尝不可。但是,随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日益庞大,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都已分别构成了内容丰富、结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如果依然还将二者混为一体,就会导致出现很多问题。国际经济法教材变得越来越厚即是其中一例。最近几年,国际经济法的教材有体系越来越庞杂、章节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分散的趋势。例如,目前最有影响的三本国际经济法的教材其章节分别达到了25章、29章和39章。而过去,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章节一般也就是10到15章左右。
综上所述,无论从理论的、历史的或是逻辑的角度看,还是从开展学术研究和发展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的角度看,“大国际经济法”说的时代应当成为过去,将国际商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的时代已经到来。将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合二为一,导致了体系庞杂、逻辑混乱和科研教学的诸多不便,而将二者分立,则易于理清规则体系,也有利于科研的深入和教学的安排。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和我国已经“入世”的大背景下,二者的分立显得尤其重要。这正如“大国际私法”当初被认为当然地包括了“统一实体法”,而这毕竟已成为过去的一页。
注释:
①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应当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并立。例如,参见左海聪:《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例如,参见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修订主持人:余劲松,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7页;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沈四宝:《国际经济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王传丽:《国际经济法》(21世纪高等院校商法经济法专业核心课精品系列教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③例如,参见何力:《国际经济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④不可否认,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某些法律规范具有公法的性质,但这不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方面,不影响其私法性,详见下文。
⑤例如,参见王铁崖:《国际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版,第39-40页;吴志攀、余劲松:《国际经济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余先予:《国际经济法教程》(财经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政法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⑦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⑧这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公约或协定方面表现尤其明显。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28条实际上是一条国际私法规范,即实际履行的救济按照法院地法来判决。该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⑨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12条就规定了这样的情况。该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例如,1976年在第31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但这套规则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⑩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如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当然,这类公约中的某些条款在特定情况下是不能排除适用的。
参考文献:
[1]冯大同。国际商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1.
[3] John.H.Jackson.The World Trading System: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Relations[M].Cambridge:MIT Press,1989.21.
[4]John.H.Jackson:。Global Economics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1.Issue1,1998.8-9.
[5] John.H.Jackson,WilliamJ.Davey&AlanO.Sykes.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on the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of Trans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M].4thed.StPaul,MN:West Group,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