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服务11、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其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我国法律。工商、税务、财政、劳动、物价、卫生、公安、土地、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办变更手续,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13、税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审批、所得税减免的认定,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享有优惠政策的认定,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4、财政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变更登记,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收缴“两费”(即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和场地使用费)和检查时,要出示有效证件;对企业报批的财务事项,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做到随报随办;对按规定应予返、免的税、费,要在企业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15、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新增设或变动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商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项目、标准,新闻媒体应予以公布,有关部门对执收单位的收费情况要进行年审。16、卫生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工作单位的审查发证,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7、公安部门对常驻我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处所,只要符合有关规定,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外资企业的出国研修、培训人员给予申办出国护照的方便,同时,还要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证件,并提供出入境方便。18、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小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9、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外),凡各项有效文件齐备的,市批件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省批件7个工作日内上报。出让国有土地或国有土地转让、出租,在各项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0、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口岸和金融系统的管理和服务28、口岸交通运输、查验、代理供应、仓储等部门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简化手续,方便客货进出。海港、空港、铁路、航运及服务部门,要尊客爱货,文明装卸,合理收费,安全正点,快捷方便。港口、机场等重要部位要设立领导值班制度。保证问询电话的畅通,并及时将车船、航班动态信息准确地向货主及旅客反馈。29、海关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加工贸易和减免税手续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报送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的除外)。30、商检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做到随到随办;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检验、投资财产鉴定及残损鉴定,在受理后必须及时予以检验、鉴定;办理普惠制产地签证,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31、外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出、汇入款,必须安全、及时、准确。汇入款要及时解付,汇出款要在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结束前汇出;收到的境外开来的信用证,要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要在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结束前入帐;在开户行开立外汇帐户,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32、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险险种外,各保险机构不得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不得委托非保险机构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业务。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
六、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33、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反映问题,公正公平办理业务,照章合理收费。
七、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待遇34、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的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经确认批准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在我市投资开发的“两高一优”农业项目,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35、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交通等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按同等标准收取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等标准收取费用。对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其住宿、就餐、就医、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门票,按我市居民同等标准收取费用。
九、受理外商投诉40、市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协调中心是市政府协调解决外商投诉的受诉机构;各县(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外经贸管理部门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外商投诉的受诉机构。41、市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协调中心受理的外商投诉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或反馈给县(市)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受理的外商投诉案件,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42、市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协调中心的协调意见为终结协调意见。投诉人对终结意见有异议的,可根据合同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