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凡北海市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受方)从外国或港澳地区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供方)有偿引进技术,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技术引进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引进的技术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更新期和寿命较长并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其范围包括:(一)已取得有效专利权的初、中期技术;(二)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三)专有技术(决窍)。
第五条禁止引进具有下列情况的技术:(一)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二)破坏生态平衡或污染环境的;(三)国外属更新换代、创汇能力差的;(四)对国内工业生产有冲击的(创汇能力显著超过冲击的除外)。
第六条北海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引进的技术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可以享受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别优惠待遇。(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科研部门鉴定证明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二)具有明显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三)经北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鉴定,改造现有企业或开发性新企业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四)北海市人民政府认为特别需要的。对无偿向北海市提供先进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北海市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及荣誉奖励;对开发建设北海市作出重大贡献者,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予以嘉奖。
第七条技术引进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供方提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设备与受方合作、合资生产或经营;(二)许可证贸易;(三)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四)补偿贸易;(五)以技术作投资股本或其他方式。
第八条申请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报批手续:(一)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提交技术引进项目申请书;(二)前项申请经北海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可行性研究(含调查、询价、出国考察等);(三)签订合同,如供方提出存在技术转让或技术保密,则须另签附本合同(中、英文本);(四)合同一式三份报请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机构审批,并附下列证件:A、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保密附本合同一式三份;B、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C、供方合法身份证明副本一式三份(法人代表或委托他人代理的,应附供方的授权书或委托书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二份);D、受方的经营证书副本一式三份(申请建立企业或在技术转让合同批准后建立企业的,应附企业章程一式三份)。
第九条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须贯彻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关键词的定议;(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日期;(四)商标的使用;(五)实施的计划、进度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六)技术的保证和验收;(七)保密;(八)双方对改进技术的权利和义务;(九)技术酬金的计算和支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十一)不可抗力;(十二)仲裁协议或其他解决纠纷的办法;(十三)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和合同期限;(十四)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一条技术引进条款中有下列内容的,该条款无效:(一)给国外属更新、失效的专利技术和已淘汰的技术支付报酬;(二)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引进技术;(三)限制技术使用过程中改造或发展;(四)有显著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
第十二条供方以技术作投资股本与受方合资经营的,其技术股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应以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股本。
第十三条供方转让有效专利技术,应主动向受方提供该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和专利证书副本或复印件,有专利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供方转让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应向受主提供请求书、发明说明书及其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专利申请文件及其编号(号码)。有专利申请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凭证。供方转让专有技术,应主动向受方提供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规程和示意图、技术数据、配方、公式、关键设备、附件、样机、样品、材料清单和说明书、操作方法说明、现场工作细则、技术示范、现场指导、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方法、维修、设备和有关商业情报等资料。
第十四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以技术作投资股本方式的除外),但经双方同意并报请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合同期的申请,应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北海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引进项目中的设备、仪器、关键设备、技术生产线全套设备,经安装后,必须分别进行单机、组机联动运转试验,按合同要求的设备性能、精度和产品质量指标试机验收。
第十六条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受方指定的一定数量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证使受方掌握所提供的全部技术和操作方法。
第十七条供方曾将同一技术转让给他人的,受方有权要求供方提交原技术转让合同的副本。
第十八条在合同的有效期间,供方的专利权失效,或专利申请被驳回,或发现专有技术非供方所有,或出现合同产品销售被第三方责控起诉,受方有权提出修改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供方承担。供方应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正确和可靠,生产的产品在国际市场有合法和合理的销路,由于供方的原因,致使引进的技术没有达到合同的要求,产品销售受影响,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受方应严格信守合同的规定,切实尊重供方的权利。对引进技术中的秘密部分,受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受方违约泄密造成供方损失的,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涉及引进技术中秘密部分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对泄密者,应追究其经济的或法律的责任。合同期满后受方不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供受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擅自将自己的技术或股本转让给第三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北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技术的实施效果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测,如发生公害或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有权提请北海市人民政府停止其优惠,并作出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北海市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从华侨、港澳、台湾同胞或企业有偿引进技术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北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