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11、税务管理部门办理外贸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时,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12、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保险等登记手续时,应按照国家有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13、环保管理部门对环境有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符合要求的评价大纲或报告书(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4、消防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小型消防项目的审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重点消防项目,应在20个工作曰内完成。
16、公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并采取可靠措施保障来丹外商的人身安全、资产安全和受益安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发生的各类案件,要积极组织侦破,及时查处,不得推诿。
17、公安管理部门对常驻本市的外商选择办公住所和住处,只要不涉及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不得擅自进入外商办公住所和住处(包括外商所住宾馆的房间,进行检查)。
18、公安管理部门对来丹外商因紧急事由来不及办理入境签证的,根据邀请单位的要求,可直接到机场、火车站办理口岸签证。必要时可给予外商一次或多次出入境签证,做到随来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