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决定。仲裁所依据的就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事项、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这些都体现了仲裁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这一点是仲裁制度最大的变革,也有利于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
2.程序简便,结案快,费用较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而不像法院两审终审;简单的案件可以实行独任仲裁制,程序比较简单。仲裁的期限一般比较短,如按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案件从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审结。结案较快,加上一裁终局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整个仲裁过程所需费用较低。
3.保密性强。仲裁可以开庭进行,也可以不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审理,而且应当事人要求,裁决可以不写事实和理由。这不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避免遭受损失,而且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和睦关系。
4.裁决的执行有法律保障。对于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强制执行。可见,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的执行是有充分法律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