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仲裁中,一般的原则是Costs follow the events, 即仲裁最后失败的一方不仅需要支付自己一方的律师费用,还是需要支付对方为仲裁程序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和全部仲裁庭费用。
但是实际上,即使按照这一原则,胜诉方能拿回的,并不是支出的全部律师费用,而只是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的一部分。 仲裁庭在作出费用命令时,通常的费用命令是party-t0-party basis, 其意义大体上是,输家需要支付赢家“合理”的律师费用,但是在某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存疑时,作有利于输家的解释,输家就不用付。按照这种命令,实践中赢家可以拿回的律师费用,大体上是实际(按时计费)支出的费用的50%-60%左右。
另外一种费用命令是 indemnity basis, 同上述party-to-party basis的区别在于,如果对某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存疑,则按照有利于赢家的方向解释,输家仍需支付该项费用。 实际中,仲裁庭作出这种费用命令时,赢家一般可以拿回实际(按时计费)支出费用的90%左右。
如无特别情况,法仲裁庭出的费用命令是party-to-party basis。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一方有特别的不合理的行为导致费用的浪费或者原本不应产生的额外费用的产生,则对于这些费用,仲裁庭可能一方按照indemnity basis的费用命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