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对公海上的船舶、人和货物的管辖权。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在公海上可以从事任何行为。公海也不是处于无法律的状态。各国在公海上在一定的限度内可以合法地行使不同性质和形式的管辖权。
(2)公海上的管辖权主要是与船舶悬挂的国旗相联系的,因为船旗国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主要原则。每个国家应当对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实行有效的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当在公海上发生船舶碰撞时,只能向船旗国或有关责任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诉讼程序或纪律措施。另外,军舰和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目的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特权和豁免权。在公海上发现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时,任何国家都可以行使普遍性管辖权。例如贩运奴隶的行为、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行为和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行为。
(3)国家在公海上行使管辖权一般是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来行使的。军舰在公海上享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力,即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军舰在公海上有权行使登临权的情况有:从事贩运奴隶、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一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于同一国籍。
(4)另外,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紧迫权的行使必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内开始,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如果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章时,也可以紧迫。紧追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终止。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紧追权的行使应当慎重,如紧追不符合上述要求。追逐国要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