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六十日,即两个月,新法规定的时效足足比原规定的时效多出十个月。这样在劳动者维权方面就有更充足和更充分的时间,包括在证据材料的准备,主张加班工资的计算时间等等,也避免了劳动者因不懂劳动法的60日的仲裁时效而错过了申请时效的时间,被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诉的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此,笔者作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该法只是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而规定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但是劳动者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则不按本法执行,而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等权益的时效可以为两年。因此,劳动者在维权进尽可能地提出两年时效内的权利主张,如对劳动维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不了解的,尽可能到就近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咨询,以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