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3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娱乐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1998年7月21日向深圳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仲裁案。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7月23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受理本案的仲裁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下称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材料。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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