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合资公司章程》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2000年5月11日提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争议仲裁案。仲裁委员会于2000年1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仲裁通知及其附件。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于2001年1月2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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