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2年9月28日签订的“××精品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8年7月9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争议案。本案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深圳分会秘书处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以特快专递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也未提交答辩材料。1998年9月17日,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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