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加拿大××银行和被申请人中国××进出口总公司分别于1995年11月7日和1996年6月25日签订的两份《即期信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8年11月26日受理了上述信贷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按仲裁规则规定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4条规定指定×××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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