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航海开发公司(以下称出租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工贸联合公司(以下称承租人)于1996年7月12日签订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8年8月7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承租人支付“船政”轮租金、垫付款和油款合计349792.98美元,并请求裁决出租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和实际开支。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8月7日分别向出租人和承租人发送了仲裁通知,要求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仲裁员,并要求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提出反请求。199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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