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7年2月27日通过传真签订的编号为010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9年11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本案仲裁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2000年4月20日,上海分会组成×××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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