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香港××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公司1991年9月17日签订的《中外合资××农副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5年8月2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合资经营争议案。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成立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1995年10月31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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