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以下均称申请人)香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反请求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色织厂于1992年12月28日在中国××市签订的“合资经营××制衣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7年9月11日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合资争议仲裁案。1997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仲裁申请书》附的第(2)(3)(4)项仲裁请求向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并提出延长反请求期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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