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称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以下均称申请人)××实业总公司和被申请人(反请求人,以下均称被申请人)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于1993年10月12日在中国××市签订的“中外合作××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7年7月28日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本案。1997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并办理了反请求的有关手续。上海分会受理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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