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分会)根据申请人上海浦东公司和被申请人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20日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8年12月23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案。由于本案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6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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