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会计事务公司与被申请人××运酒集团于1996年1月19日签订的“引进使用美国××××会计事务公司啤酒品牌及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1997年5月30日受理了本案。深圳分会秘书处于受案当日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明材料和仲裁文件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书及其证明材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1997年8月19日×××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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