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当事人的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律师、咨询专家、专家、证人、听证审判等费用);
在大部分仲裁地,仲裁地规则(比如瑞典)赋予仲裁庭权力来决定由谁支付哪些费用。通常是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合理的费用和仲裁员的费用。合理费用不包括一方自己内部的职员费用及管理费用。
但是,不同的仲裁地点费用原则是不同的。比如,在英国、北爱尔兰和威尔士,将事件或问题作为仲裁的全部。而在瑞典,较多地倾向于将仲裁分为对几个问题的仲裁,逐个给予费用裁决。
还应当考虑当事人一方令人不满意的做法会增加另一方的费用。比如,采取阻碍性的做法拖延诉讼程序,听证过程中资源过度浪费,比如投入过多的专家、法律代理或证人。所以,胜诉方一般仅得到其实际费用三分之二的补偿。
可以借鉴英国的一种“密封报价”的程序来降低由一方支付大部分仲裁费用的风险。其含义是:如果一方承认了一些责任,可以向另一方提出一个准备支付的价格。将此报价的复印件密封起来交给仲裁庭,并且标明是受保护的,即在仲裁庭没有作出决定之前不能出示。如果仲裁员裁决给申请人的费用低于报价,那么申请人有责任承担报价之后各方的费用及仲裁员的费用,再加上考虑此报价的合理时间费用。在这种程序中,一方提出报价并不是说其在仲裁过程中有薄弱之处,但报价必须是现实的而不是不切实际的。
在其他仲裁地点,密封报价体系与英国的法律标准不同。为使这一程序行之有序,可以在仲裁早期签订一份单独协议。
因此,业主在选择仲裁地点的时候,必须考虑上述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以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形势并降低可能的费用支付。
目前,国内的国际工程日益增多,我国业主应尽可能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