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
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从“一行三会”过渡到了“一委一行两会”,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演化改革的结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1992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监管阶段。
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从财政部独立划出,恢复了国家银行的地位。
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2)第二阶段为1992年到1997年,这一阶段为分业监管起步阶段。
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将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这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体系的开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和归口管理中国证监会。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
(3)第三阶段为1998年到2008年,该阶段“一行三会”体制成型,分业监管专业化、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
1998年4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合并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对国内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成。2003年4月,随着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我国金融监管实现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相分离,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确立。
(4)第四阶段为2009年到2016年,金融监管体制开始了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和有效性的初步改革。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经济体开始出现了统一金融监管框架的趋势。相应的,我国为应对金融创新日益活跃和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大趋势,也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对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初步改革。2013年6月,银行间市场发生“钱荒”事件。
2013年8月,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人民银行和各监管部门在金融信息共享、工作协商、政策协调和行动配合等方面的协调与合作。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5)第五阶段为2017年以来,金融监管体制进入“一委一行两会”的新阶段。
2017年7月,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标志着此前的“机构监管”将朝着“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方向改革。
2018年3月17日,决定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4月8日正式挂牌)。
【小贴士】现行体制存在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为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现行分工如下:①将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重新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使其更好地发挥统筹构建审慎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风险的职能;②原中国银保监会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作为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的监管主体,其监督金融机构行为稳健、合规经营的职责更为明确。
至此,我国进入了“一委一行两会”的新金融监管体制时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
1.定位: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金融、财政部门,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
2.办事机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
3.主要职责
(3)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2.主要职责
(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负责有关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监管股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