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是基本法,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它实际上是WTO的总章程。主要规定WTO的宗旨、机构、职能、WTO的成员资格、WTO的法律地位等纲领性问题。
第二类是两部程序法,即《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一改GATT争端解决的缺陷,增强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强制性。
第三类是有关多边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GATT1994、《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农产品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保障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装运前检验措施协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海关估计措施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等13个多边协定。
第四类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是首次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之中。该协定要求成员方应对以下七类知识产权提供不低于协定规定的保护:版权及邻接权、商标、产地标志、工业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该协定还规定了详细的知识产权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和临时程序。
第五类是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即《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主要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应遵循的一般义务和具体义务。其中最惠国待遇是一般义务,即适用于服务领域的各个部门;而国民待遇则是具体承诺义务,即各成员方仅以其承诺单中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以及所列条件和限制为准,其所采取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措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者提供的待遇。该协定还特别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贸易领域逐步自由化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