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外国保险机构的准入没有地域限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也就是理论上外资可以在任何一个城市投资开设保险机构。不过设立条件仍必须符合“五、三、二”规定:即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保监会主要将依据2004年6月实施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审批。
分业务领域看,在寿险方面,除了公司设立形式必须为合资、且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外(但不包括1992年以独资身份进入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没有其他限制。外资寿险可以向中国公民团体和个人提供任何人身保险服务,完全享受国民待遇。
非寿险方面,外国非寿险公司的准入形式可以是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3种,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只是在业务范围上外资产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公共汽车和其他商业运载工具驾驶员和运营者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
再保险方面,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目前再保险市场是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同时,按照我国保险法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须严格执行境内优先分保。
保险中介方面,入世谈判中我国只对保险经纪业务作了相关承诺。今年12月11日起,已允许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我国设立独资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允许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统括保单经纪业务等。另外,在外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的准入上,保监会表示将把握好“促进发展、防范风险、有利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