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与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律法规
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化统一、协调等方面的作用需要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作保障。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我国建设市场的标准化监管,良好适应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需要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首先,应根据建设事业发展和WTO规则的要求,充分反映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特点,重视并积极参与《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相适应的法律基础。其次,在《建筑法》等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充分体现工程建设标准的地位和作用。第三,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确立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基本准则,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相关规章制度,全面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化行为。
1)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新体制。参照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根据《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改革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体制。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础,以性能、功能为目标,以完整的建设工程为对象,突出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以及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等有关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技术要求,通过试点,不断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实现技术标准的自愿采用,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接轨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
2)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以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为基础,按照系统分析的方法,以结构优化、数量合理、层次清晰、分类明确、协调配套为目标,深化《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等的研究与编制工作,为形成科学、动态、开放的工程建设标准技术体系,确保标准制定工作秩序,减少标准之间的重复与矛盾,有效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3)强化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建立并实施建设市场的标准化监管机制。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建设市场的标准化监督管理,通过激励政策和标准化服务措施调控建设市场的技术行为,维护公众利益,推动标准的实施,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通过利益原则和诚信原则来推动企业自觉有效地执行标准,实现建设市场的标准化监管机制的顺利实施。
4)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快速反应机制的运行。快速反应机制的运行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建立预警系统,即将国外将要制定或实施的可能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产生影响的技术法规、标准或评定程序及时通报相关单位,使之能快速采取相应对策,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二是提高反应能力,加强对风险信息的搜集和研究,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快速反应工作程序;三是开展合格评定,针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由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四是构建信息平台,实现标准信息咨询网络服务,建立我国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的数据库和咨询中心,及时跟踪和研究国内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此,须着力构建专家支撑体系,提高专家队伍水平,完善工作程序,加强预警系统建设,开展风险信息的搜集和研究,针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建立、完善符合WTO规则的合格评定程序。加快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信息平台并充分发挥其综合作用。
3.加强重点领域和环节的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
针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加快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速度。在解决工业建设、城乡建设、城市规划等领域和信息技术应用、工程管理、使用维护等环节标准缺项、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基础上,加快完成和突出解决相关技术法规及与之配套的系列技术标准的编制,以应对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新形势、保护国内市场、增强我国建设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4.着力解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的投入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对于WTO各成员方来讲,都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需要必要的财政投入。作为处在市场快速发展中的大国,中国正在努力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经费投入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极不协调。从国家的角度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并保持一定的递增幅度,对于标准的战略研究、体系构建等具有关键而重大的影响。应将工程建设标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政府补助、上级拨款、企业资助及标准有偿使用等多渠道解决。
5.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人才培养,造就一支熟悉专业技术、标准化,懂WTO相关规则、外语、法律、贸易等知识的素质高、结构优的工程建设复合型人才队伍。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机构的建设,全面提升这些机构的综合运转能力,为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保障。
7.加强工业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为实现新型工业化目标打好基础
建设部已将铁道、工程防火、石化、电力、纺织、医药、化工、林业、冶金、有色、电子等领域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及相关标准项目纳入今年的工作计划,在WTO后过渡期间,将继续保持工作力度,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的整体思路抓紧开展和推进其他领域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及其标准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8.加强对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引导
对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应加强引导,使更多的企业树立“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做标准”的标准化意识,这将是能否适应WTO规则,能否早日走出去的基础。
要通过引导使企业认识到: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在树立意识的高起点上,首先应该注重对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政策、法规等的贯彻、实施。同时应在不断加大研究与开发投入、吸引创新人才、完善创新机制、提高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应建立、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独具特色的企业标准化体系,从而有效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另外,面对国外设立的各种技术壁垒,我国建设企业应尽快了解TBT规则,尽早采取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贸易中技术壁垒所形成的障碍。企业应着重研究如何利用TBT协定中的技术法规。了解“合格评定程序”的具体要求,以及成员应享有的权力和待遇,研究如何充分应用WTO/TBT协定中在信息援助上对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对待,以争取获得更多技术援助和照顾;了解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方面设置技术壁垒的种种手段,研究克服这些技术壁垒的国际惯例和我们的对策。同时,要加大在标准收集、分析研究、制定标准过程中的投入,高瞻远瞩,通过标准化途径,争取尽早在行业内把握国内乃至国际市场的主导权,尽早取得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9.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战略,认真行使WTO赋予标准化工作的审议权
WTO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凡其中的规定没有国际标准、或与国际标准有实质性差异并且对国际贸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均应在发布之前向WTO通报,并提供不少于60天的评议期,征求成员对措施草案的评议意见和对这些意见进行考虑。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应充分使用这一权利,从该措施制定的目的、调整范围、管理措施、对我国出口产品和提供工程建设服务的影响等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代表我国利益的评议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告WTO成员方新发布的技术性措施,提高我国建设企业和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WTO和有关发达国家成员申请技术援助、延长有关技术性措施实施的适应期或过渡期等,以增强我国适应国外技术性措施要求的能力,降低对我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产品出口的影响。
由于发展中国家之间比起发达国家有着更相似的经济、技术等发展背景和环境,更易于接受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为此,要充分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旗舰国”的地位和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交流与合作。通过标准的双向翻译、推荐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理念、参与国际或区域性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推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战略输出,从技术性政策上消除贸易壁垒,为我国工程建设企业和建设产品生产企业实现“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奠定基础。前期可借助南南合作框架,促进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域的深层次合作,争取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在发展中国家的主导地位;后期可逐步开展与发达国家的平等对话,扩大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影响。
10.重视和加大对工程建设标准化战略的研究
跨入21世纪,WTO、ISO等国际组织和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加强了标准化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出标准化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这是由于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国际标准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所决定的。
为不断完善和充分发挥新形势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作用,根据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要积极开展关于标准化战略、制度建设的研究;要进一步研究科研与标准协调机制等重大问题;开展标准基础和应用理论研究,特别是用科学发展观,按照与时俱进的工作方针,不断审视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特殊作用、地位及其新形势下的新内涵、新问题以及新挑战;对于事关国家利益及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加强相关的国际政策研究。积极开展国际标准的分析研究和与我国标准化进行对比的工作,对国际标准转化为我国标准的可行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提高采用国际标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