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缩写为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其总部在瑞士日内瓦。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目前已经拥有137个成员,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2 WTO的宗旨、目标、地位及基本原则
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WTO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WTO的地位是: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WTO的基本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3.1 负责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同时为诸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多边贸易协议是所有成员都需要承诺的,而诸边贸易协议虽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但各成员方可有选择地参加。
3.1为谈判提供场所
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和部长会议提供场所。同时提供使谈判结果生效的框架。
3.3 争端解决
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发生纠纷时,通过该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成员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3.4 贸易政策审议
世界贸易组织依靠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主要是对各个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共同评价和评审。其目的在于促进所有成员遵守根据多边贸易协议及诸边贸易协议的规则、纪律和承诺,增加透明度。
3.5 处理与其它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与负责货币和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以增强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保证国际经济政策作为一个整体和谐地发挥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分别于1996年12月和1997年4月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已签署了合作协议。
3.6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包含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大多数单独协议和安排中,这些规定中的一项内容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它们能够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4 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1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WTO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3个委员会。秘书处设总干事1人。
部长会议: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会议具有广泛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准司法权;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批准非世贸组织成员国所提出的取得世贸组织观察员资格申请的请示。
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随时召开会议以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秘书处与总干事:世贸组织成立由一位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世贸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5 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各成员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各成员应享受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现有成员中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2)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3)发展中国家可享受一定范围的普惠制待遇及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利用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5)享有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世贸组织成员也应根据世贸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根据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
(2)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4)根据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程序,和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